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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居民医保政策解读:门诊报一半住院报可70%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3-05 06:16:38 字号:TT

    我省发布新居民医保政策解读 我市将财政参保补贴提高到340元

    核心提示

    今年9月起,我省将按照统一的新标准组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今年的筹资标准不能低于400元,其中财政补贴不能低于320元。记者昨从省人社厅获悉,根据规划,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后,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50%。记者昨从市人社局了解到,我市已经确定将财政参保补贴提高到340元,整体的筹资标准和缴费档次,目前尚未出台政策。

    今年筹资不低于400元

    我省出台的政策解读中提出,居民以家庭、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年缴费制度,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31日为次年的参保缴费期。新生儿按当地规定办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各市统一确定个人缴费档次,具备条件的可采取一档缴费方式;暂不具备条件的可采取多档缴费方式,缴费档次原则上不超过三档,并逐步向一档过渡。打破城乡居民身份限制,允许居民自愿选择缴费档次。

    2014年,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0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20元;2015年,最低筹资标准不低于450元,其中政府补助不低于360元。此后,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收入状况、医疗消费需求等情况,适时提高政府补助和缴费标准。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及因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并经当地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通过城乡医疗救助等渠道予以资助。

    门诊报一半住院报70%

    据了解,政策解读提出了门诊统筹和住院报销的比例要求。根据规定,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居民,全部纳入门诊统筹制度的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门诊医疗待遇。普通门诊统筹基金重点解决参保居民门诊多发病、常见病医疗费用负担,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医的医保甲类药品、基本药物、一般诊疗费和其他基层医疗服务必须的医疗费用。对于在非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未经基层医疗机构转诊的,原则上基金不予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原则上支付比例不低于50%。

    我省规定,各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平均支付比例不低于70%,2015年达到75%。最高支付限额要达到当地居民可支配收入 (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加权平均)的8倍以上。适当拉开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差距,引导参保人员到较低级别医疗机构就医。

    今年9月按统一政策缴费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高值医用耗材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但在2014年整合过渡期间,城乡居民暂分别执行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和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从2015年起,原新农合药品目录药品品种整体纳入山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对选择不同缴费档次的参保居民用药品种分别作出标识。

    此外,新政策实施后,我省将全面实施居民大病保险制度,保障对象为城乡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大病保险保障范围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衔接,采取按医疗费用额度补偿的办法,对居民一个医疗年度发生的住院(含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经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并剔除按规定不予支付的部分后,个人累计负担超过一定额度的部分,由大病保险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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