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高某某,是胶州人,在其村庄周边,有不少输油管道,高某某于是就伙同他人,从输油管道上钻孔,安装阀门,在半个月内多次盗窃输油管道内的原油共计24.8吨,价值九万余元。2014年1月16日,胶州市人民法院对在输油管道上钻孔盗油的高某某作出一审判决,案犯高某某因盗窃罪被判刑三年零六个月。
2007年5月中旬,一天晚上,经预谋后,高某某伙同他人(均已判刑)来到其村庄周边的一处输油管道旁,采用在输油管道上钻孔安装阀门的方式,盗窃输油管道内的原油。此后,高某某等人又多次盗窃输油管道内原油。案发后,2.2吨原油被公安机关扣押。(记者 于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