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 因为不满公司调岗安排,张女士和公司管理人员起了冲突并从二楼跳下。经诊断,张女士摔成了九级伤残。张女士就健康权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0万元的损失。黄岛法院审理后判决,张女士和公司各承担50%的责任。
张女士在2009年进入公司,并签订了四年的合同。 2011年11月,张女士在公司正常上班,部门领班安排她到二楼工作。 “当时她跟我说,二楼不用站着,可以坐着干活。我跟领班说我有腰椎间盘突出,不方便到二楼,领班没有说什么。 ”过了一会,有同事过来找张女士,让她到二楼去干活。不愿去的张女士和同事一起找领班,结果领班还让她去二楼,于是两人吵了起来。 “领班、部门和公司经理把我带到二楼更衣室,一定要让我办理离职。 ”在这种压力下,急于脱身的张女士只能从更衣室窗口跳了下来。
不过,电器公司方解释说,解雇张女士是因为她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以暴力语言威胁同事,抗拒公司作出的合理安排。 “当时工作人员并没有对她有肢体上的冲突,更没有语言侮辱,跳楼的行为是她的个人所为。 ”公司方称,发生意外后,公司还为她垫付了5.9万元的医药费。在张女士起诉后,电器公司又反诉,要求张女士返还5.9万元的医药费,但张女士称跳楼完全是公司造成的,这笔钱公司理应支付。
法院审理认为,对于张女士在何种情况下从二楼跳下,张女士和电器公司存有争议。张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是不会从5米高的楼房跳下,根据医院病历记录,张女士入院时情绪较为激动且神情紧张,说明她在公司期间受到了较大的精神刺激。另外,更衣室窗户没有设置护栏,增大了职工发生人身危险的可能性。
不过,张女士带着手机,可以通过报警保障自身安全,但她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因公司原因导致她无法报警,公司也没有实施暴力行为,张女士从更衣室窗户跳下完全忽视了自身的安全,因此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法院一审判决,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公司应当支付张女士13.7万元,张女士返还公司2.8万余元。(记者 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