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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生坐窗口发呆坠下教学楼 法院判校方赔8.5万

来源:青岛晚报-- 2014-03-21 14:42:47 字号:TT

    晚报讯 小张是青岛某职业学校的学生,因为没有参加学校组织的统一活动,被要求写检查。期间,小张不慎从两层高的教学楼坠下摔成了骨折。家长认为小张在校期间受伤,学校理应承担责任,但校方却称小张在放学后滞留学校,而且是自己不小心从楼上摔下去,和学校没有关系。

    去年5月,学校组织学生到医学院看标本,但小张没有去,因为这件事情,班主任让她写检查。中午,没吃午饭的小张留在教室里,当时情绪十分低落。小张爬到二楼教室的窗台上,一只脚伸在窗户外面,一只脚在里面,因为想事分神不小心坠楼受伤。学校老师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经医生诊断为脊椎、根骨、胫骨等多处骨折,在住院的近一个月时间,总共花费了14万余元。

    家长称,小张虽然已经出院,但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同时还要做伤残等级鉴定。家长认为由于校方失责,造成了小张的伤害。对于赔偿问题,双方没有达成共识,家长将学校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36.8万元。

    不过校方认为,当天中午小张在放学后滞留学校,这段时间学校并没有什么不当的行为,因此不应当承担责任;事发时小张坐在最后一排的桌子上与同学聊天,后来就坐上了窗台,还将一只脚伸出窗外,不小心掉了下去;第三,校方还提到坠楼的阳台设计也是符合国家标准。同时,事发后学校采取积极措施,及时通知家长和教育部门,减少了事故发生的不利后果。因此整个事件是小张自己不慎坠楼,学校并无过错。

    法院认为,事发时小张坐在窗台上,一只脚在窗台上,一只脚在窗台外面,因想事分心而坠楼受伤,自己的不当危险行为是导致坠楼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不过,小张因被老师要求写检查情绪不稳坐在窗台上,此时教室内外均可观察到这一危险行为,但校方却无人劝阻或制止,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责任。综合考虑,法院认为校方承担四成责任。法院一审判决,校方应支付小张各项赔偿共计8.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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