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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项社保违法处罚出细则 违规裁员最高罚5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3-25 05:51:20 字号: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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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加班拿不到加班费、雇佣童工干活、未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这些企业违法行为都将受到严厉的处罚。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我省正式发布《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个人权益不受损害。据了解,新政策对劳动保障范畴的四类57种违法行为,做出了详细的处罚规定,“裁量基准”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

    57种违法处理有细则

    记者从省人社厅了解到,“裁量基准”规定了57种违法行为的处罚细则,包括劳动关系类、社会保险类、就业培训类、劳动监察及其他类。“被加班”、缩短女职工产假、高温天气工作、欠缴社保、辞退员工等违法行为,都明确了处罚情况,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为例,“被加班”月累计48小时至60小时的,将给予警告,并以每人200元以上3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超过60小时以上或强迫加班的,给予警告,并以每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据了解,这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以 《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一批国家级、省级人社系统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的,在这些法律、法规、规章的原有法定处罚标准基础上,根据不同的适用条件,划定了细化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省人社厅的要求,对已经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要从这一文件施行后,按照要求对原有的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对那些尚未施行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允许对这一裁量基本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制定本部门的具体裁量标准,但不得违反本裁量标准,同时还应当严格执行《山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市2011年发布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权裁量标准(暂行)》,将有望调整。

    违规劳务派遣要受罚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对于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而新出台的山东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中,将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适用条件细化为7种情况,针对每1种情况,制定了对应的处罚裁量标准。根据规定,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为2倍以上3倍以下;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处以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需要缴纳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违规劳务派遣单位,同样也有相对应的处罚准备,没有违法所得的单位,经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后,按时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7日以下未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逾期7日以上未改正的,处以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违规裁员最高罚5万

    根据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用人单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裁减人员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次的新基准,裁减人员20人以下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裁减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裁减人员不足20人但占用人单位职工总数10%以上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裁减国家规定不得裁减的人员的或者裁减人员50人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根据规定,企业未按规定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落实工资指导线实施方案、工资分配制度和工资支付制度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或弄虚作假、隐匿、销毁企业工资支付表和其他应当保存的工资支付资料的,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骗保2万元最高罚5倍 个别单位为了获取非法利益,通过违法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对此我省新规做出了详细规定,此前《社会保险法》及解释文件规定,对骗保单位,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但在我省新出台的规定中,罚款被详细分成了4个档次,涉案金额5千元以下的,处两倍罚款,涉案金额5千元至1万元的,处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1万至2万元、2万元以上的,分别处以三至四倍、四至五倍的罚款。

    此外,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也将按照4个档次被处罚,根据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占实际总数的比例,处以瞒报工资数额1倍至3倍的罚款。

      部分社会保障违法处罚细则

    高温作业: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工作的,或者未按规定标准发放防暑降温费,逾期未改正的,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下的处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5人以上10人以下的处8000元以上13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涉及人数10人以上的处1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收职介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下的,以每人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劳动者押金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以每人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收取劳动者押金2000元以上的,以每人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工登记: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及时改正的,不予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60日内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经责令改正后仍不改正的,且用工超过60日未办理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社保明细: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逾期不改的,逾期7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7日以上10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8000元以上12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0日以上15日以下不改正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15日以上不改正的,处以16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女职工生育权:用人单位违法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未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的;违法侵犯女职工生育产假权利的;违法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的,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5以上10人以下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25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受侵害女职工人数在10人以上的,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欠缴社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逾期2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的罚款逾期20日以上30日以下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10%以上50%以下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30日以上不改正的或者未足额缴纳部分占应缴数额50%以上的,处以欠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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