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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来源:青岛新闻网-- 2014-04-06 08:43:47 字号:TT

    青岛市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关于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的通告

    近日来,我市连续发生多起森林火灾,森林火灾防控形势非常严峻。为严防森林火灾,维护林区稳定,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和《青岛市森林防火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所有重点山林均为禁火区,严禁擅自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野外用火。

    二、严禁在林区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对林区内动用火种的祭祀行为一律取缔,对违反规定者立即依法处置。要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广大市民应采用种植长青树、献鲜花等文明形式上坟祭祖。

    三、各区市要按照有关规定在重点山林设立明显禁火标志 ,实行封闭管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进入。经批准进入的人员,必须服从森林防火管理。对世园会周边山林、崂山、大泽山、大小珠山等重点区域,应重点防范,确保不再发生森林火灾。

    四、加强基层护林防火责任落实,各区市、有关部门和林区街办(村居)要组织专门力量,对进入林区的重点路口、墓区进口等设立检查站,杜绝一切火种进入林区。建立镇街和村居防火管护队伍,加强管辖区内野外用火监管。因防控工作不力造成火灾损失的,严肃追究相关负责人失职渎职责任。

    五、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封闭管理区域和违反规定野外用火的,林业主管部门、公安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野外用火应及时制止,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公安、林业等部门报告。

    七、本通告自2014年4月6日起执行。

    青岛市森林防火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控指挥部

    201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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