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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抓住欠条笔误想赖账 借了贰万只肯还贰元

来源:青岛晚报 作者:王婷 2014-10-27 13:14:12 字号:A- A+

    一张写有“贰元伍仟元+贰仟元整”的借条,让法官有些一头雾水。丁先生拿着这张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11年前写下借条的刘先生支付欠款2.7万元。可刘先生并不认帐,他称欠条中没有“万”只有“元”,何来两万欠款,而且之前拖欠的7000元零头也都已经付清,两人不存在债务关系。丁先生觉得冤,他认为借条中的“贰元”是笔误,应为“贰万”。经一审二审法官调查,刘先生的确该偿还丁先生2.7万元。

  欠款写下奇怪欠条

  丁先生和刘先生是朋友,2003年刘先生因为资金紧张便向丁先生借了5万元。据丁先生称,之后的两年时间刘先生陆续偿还了一部分,还剩下2.5万元的本金。由于还款时间已经超过当时两人约定的日子,因此丁先生要求刘先生再支付2000元的利息,共计2.7万元。在2005年年底时,刘先生在之前他给丁先生打的“伍万元”借条下方,用笔写明了“贰元伍仟元+贰仟元整(利息)”的字样。

  打好借条之后,刘先生依然没有还钱,这一拖就拖到了2013年。之后丁先生凭借借条将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他支付2.7万元的欠款。可这笔账,刘先生并不愿买单。他说之前的确向丁先生借过5万元,但已经陆续偿还,还剩下5000元,“出具欠条时‘贰元’忘划去了,后面的加贰仟元是利息,因此总共是7000元,但在2009年的时候,丁先生从我这拉了些货,相当于顶账了,我现在不欠他钱了。 ”

  一审认“元”不认“万”

  法院认为,刘先生在出具借条时,丁先生有仔细审查的义务。两次开庭时丁先生都没有亲自到庭说明情况,也没有其他证据,而且借款时间较长,丁先生提到“贰元”即为“贰万”的误写,法院难以认定。对于剩余的7000元钱,刘先生称已经用货物顶账,但并没有相关证据证明,法院也不予采信。经法院一审判决,刘先生须在判决生效后10日之内支付丁先生借款7000元,驳回丁先生其他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丁先生不服,上诉至市中院。

  多次变更说法露馅

  法院二审调查时,发现了蹊跷的地方,刘先生对于借条上的款项前后说法多次不一致。

  首先刘先生曾称,向丁先生借了5万元,但已经在2005年全部还清,但具体的数额记不清了;他又称截至2005年还有5000元没还,加上2000元利息,总共还欠7000元;第三次他说丁先生以刘先生的名义向银行办理了5万元贷款,这5万元贷款就当做偿还的债务,之后他说是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了贷款,然后将这5万元在银行里交给了丁先生;第四次,刘先生又变更说法,这次说他只欠丁先生2500元,于是在借条上写了 “贰仟伍佰元”,但因为丁先生索要2500元利息,才写成了“伍仟元”,并忘记把已经写上的“贰元”划掉;第五次,刘先生说“贰元伍仟元+贰仟元整”是他在同一天一次书写形成的;到了第六次,又变成“贰元伍仟元+贰仟元整”中的“贰仟元整”是他后来又单独向丁先生借的款。

  二审判决应还2.7万

  法院审理认为,刘先生对还款的时间、形式所作表述前后不一,缺乏可信度,而且彼此矛盾明显。刘先生曾称仅欠上诉人2500元,于是写下“贰仟伍佰元”,因丁先生又向他索要2500元利息,这才写了“伍仟元”,但忘记将已经写成的“贰元”划掉。法官认为,在借条上存在非常明显的将最初借款金额和日期划掉的痕迹,改了日期却忘记划掉极有可能会引起误读的“贰元”,显然不合常理。在欠款金额前,刘先生还特意写了一个货币符号,以防止被人恶意增加文字或数字,由此可以证明刘先生在写借条时十分谨慎,他说写完 “贰元”后忘记划掉,这种明显的漏洞不符合他的行为心理特征。由此可以认定,借条中将“万”写成“元”属于笔误。经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刘先生须归还本息共计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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