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岛城汽车保有量达200万辆,其中,私家车达140余万辆。随着青岛汽车保有量的逐年增加,消费投诉举报案件也呈上升趋势。据12315指挥中心统计,自2010年至2014年,汽车投诉案件年均增长率为53.25%,举报案件年均增长率为68.46%。为加强青岛汽车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昨日下午,青岛市工商局召开“全市2014年度汽车消费投诉通报暨重点企业约谈会”,95家汽车品牌经销企业负责人参加了主会场的会议。
违反约定不守承诺
个别商家违反约定延时交车,拒绝退还消费者订/定金和违约金;有的车行在交车之后迟迟不提供合格证,导致消费者购车后很长时间内无法挂牌上路行驶等;少数商家在向消费者推销汽车时,预先承诺给消费者多种免费服务项目,最终却难以兑现。
以假充真以次充好
个别企业在汽车维修中声称使用进口或原厂配件,但实际以国产配件冒充进口配件,甚至存在使用“三无”汽车配件等行为;少数商家用低于消费者要求配置的冒充高配置的汽车;个别商家将样车、试驾车、瑕疵车加以修饰后,谎称是新车卖给消费者。
强制消费捆绑销售
个别汽车销售企业利用消费者急于提车的心理,对紧俏车型采用在车价以外另行加价收取款项;有的商家附加不合理条件,存在捆绑销售行为,搭售车用装饰品和车辆装潢,强制办理挂牌及车辆手续等;有的商家要求消费者必须在车行指定保险购买全险才能提车。
虚假宣传误导消费
有的经销商在相关销售材料及官方网站中夸大汽车配置等;一个区域内很多商家均称自己是某某品牌汽车该区域的独家代理商,提高自己企业的威信力和形象,给消费者造成误导。
霸王条款避重就轻
有些企业利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个别商家单方面规定,消费者购车交保险时交付的押金满1年退还,到期后商家又宣称只有续保才退还押金,否则押金作废;有的商家在合同中规定,无论发生任何事情,无论何种情况,均不退还订金;有的商家在格式合同中写明,消费者违约的情况下,定金不退并要支付违约金,商家违约只退定金;有的规定消费者不在车行做保养的一律不履行三包。
举证倒置不落实
《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等耐用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在购车出现质量纠纷时,不少商家拒绝按照新《消法》中规定承担举证倒置责任。
敷衍三包推卸责任
三包期内,汽车出现质量问题,个别商家找借口要求消费者付费维修;消费者反映个别商家在三包期内汽车出现问题时,故意检查不出故障,直至汽车出三包后才检测出问题,导致消费者维权难。(记者 李德银)
15起案件罚没50万元 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的行为
表现形式:单方面规定因厂家生产调整、配置变更、价格调整引起的交付车辆与合同不符,或者因厂家生产延误、交通及运输延误引发的延期交车,不承担违约责任。例如“因产能因素导致货物延迟交付的,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点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上述情形不属于法定免责事由,应当由经销商对消费者承担违约责任。 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行为
表现形式:单方面规定过高的定金或违约金或者重复适用定金和违约金条款。例如:“因乙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解除后,甲方不予退还定金,并有权要求乙方按相当于全部车价款的5%支付违约金”。
点评:根据《<合同法>解释二》、《担保法》第九十一条有关规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定金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合同中同时约定了定金和违约金的应当择一适用。 利用格式条款排除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行为
表现形式:排除消费者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或者单方面规定合同争议管辖机关为某法院或某仲裁委。例如:“因厂家产品换代等政策调整,在乙方提车时厂配、单价可能会发生变化,乙方同意接受变化后的新厂配和新价格”。
点评:该行为侵害了消费者依据《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九十三条享有的变更解除合同权,剥夺了消费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享有的选择争议解决方式及管辖机关的权利。
购车时注意“两清”
青岛市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车时注意“两清”:
一是签订合同前,仔细询问车辆型号配置、购车附加条件、售后服务承诺,合格证交付时间等事项。签订合同时,要将细节写清楚。注意将商家口头承诺的服务项目、广告和宣传资料以书面形式明确。合同中应写明车辆型号、金额、交车时间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无息贷款买车的消费者,要格外留意商家提出的附加条件,比如车辆是否需抵押给银行及期限、机动车登记证书的保管、搭售产品种类价格等事宜。对于车辆抵押期间可能需要转籍、过户的消费者,要谨慎选择无息贷款方式。
二是要将“定金”规则弄清楚,从青岛市消保委、市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的数据看,退“定金”纠纷较为集中。根据《合同法》、《担保法》等有关规定,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前支付一定数额作为债权的担保,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消费者“定金”易交退却难,付款前要充分考虑再决定。
另外,购车后注意“两要”:一是要留好证据,将合同、发票、车辆使用说明书、录音等资料保存好。二是要及时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