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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天无理由退货可维权 网购拒退货最高罚50万

来源:青岛新闻 作者: 2015-01-17 14:07:21 字号:A- A+

    近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自今年3月15日起正式施行。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在新《处罚办法》生效之日起废止。网购7天无理由退货本来是保护消费者的基本权益,却一直遭遇部分网络销售商的抵制。此次明确了处罚办法,拒绝退货的商家最高可受50万元的处罚。 

    “7天无理由退换货”遭遇执行难

    “在网上退货的时候,卖家总是用这样那样的理由推脱责任。”经常网购的市民许女士告诉记者,去年10月,她在某购物网站上买了一个盖尔斯女士手提包,拿到货后却发现质量有问题,退款过程中遭到卖家长时间拖延,迟迟不给退款。记者从市消保委了解到,市民关于网购投诉的案例不少,很多案例都是因为网络卖家违反“七天无理由退换货”规定。由于缺乏有力的处罚措施及维权困难,不少消费者有苦难言。

    “目前关于7天无理由退换货,只能依靠第三方网络平台在其间调解纠纷,卖家唯一担心的只有平台处罚,却缺乏相关执法部门的干涉,因此这条规定在一些情况下就成了空谈。”岛城一电商平台相关负责人周先生告诉记者,新《处罚办法》规定了具体的处罚措施,并且规定由工商部门予以处罚,提高了部分卖家的“违法成本”。

    行政处罚案件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

    按照办法要求,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对于拒绝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家,可以按照《新消法》第56条处罚: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国家工商总局要求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实施,扎实开展消费维权工作,全面落实《消法》和《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的规定,要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记入经营者的信用档案,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布,加强质量安全风险警示。

    《处罚办法》共22条,《处罚办法》对《消法》规定的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要求、有关商品和服务的宣传行为以及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网购等七日无理由退货、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商品和服务“三包”责任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还对从事修理加工、装饰装修以及有关中介服务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明确了行政处罚。及时查处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存在的销售不合格商品、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伪造冒用、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以及网络购物、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的违法行为。

    4种情形被认定拒绝退货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并超过十五日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对于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自收到消费者退货要求之日起未办理退货手续;未经消费者确认,以自行规定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为由拒绝退货;以消费者已拆封、查验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无正当理由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4类商品退货不能任性

    新《消法》对七日无理由退货适用商品做出除外规定:

    1.消费者定做的; 2.鲜活易腐的;3.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4.已交付的报纸、期刊

    9种虚假欺诈行为可举报

    1 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2 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3 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4 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5 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6 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7 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8 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9 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记者 王伟 李德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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