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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维权案例 买车延迟交付定金可退

来源:青岛新闻网 作者:朱颖 2015-03-13 05:13:41 字号:A- A+

    随着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的到来,消费维权案例也备受关注。青岛新闻网联合市工商局12315热线办公室推出“天天3.15”栏目。希望通过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增强您的维权意识。

    您遇到侵权事件,也可登陆青岛新闻网网上维权爆料平台反映,或拨打爆料热线:68873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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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岛新闻网3月13日讯 展会上买的毛毯发现质量问题后店家已撤摊找谁索赔?新买手机出现质量问题是否可以要求退换?……随着当前消费市场的多元化,消费者遇到的维权问题也是五花八门。和市民生活息息相关关的案例中,对于在展会上买的商品,发现质量问题却发现店家已撤摊,市民可找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新买的手机出现质量问题,可以要求退换。

    买车单方面违约 “定金”可协商退

    单女士在青岛国际车展上订购了一辆车并交付2000元定金,单女士与商家约定好2015年前可提车,可约定时间已过,商家仍不能提供单女士预订的车辆给单女士,商家解释单女士预订的款型和颜色属于紧俏车型,建议单女士换个颜色或者再等两个月。单女士认为商家违反约定在先,提供的两种方案也不太合理,单女士提出让商家退定金的要求,销售人员称负责人在外出差,需要等负责人回来才能请示领导能否退定金,让单女士回家等消息,单女士心里觉得很不踏实。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三包内手机附件出现质量问题 可退换 

    陶女士2014年10月3日在手机店购买了一部手机,手机充电器充电时候经常发烫,经售后鉴定确认是质量问题,他们同意给陶女士维修充电器,但陶女士感觉用着不太安全,陶女士想知道这种情况能要求退换吗?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三包有效期内,电池、充电器、移动终端卡、外接有线耳机、数据接口卡等移动电话机附件出现本规定附录3《移动电话机商品性能故障表》所列性能故障的,销售者应当为消费者免费更换同品牌同型号同规格的附件。更换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者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退货,单独销售的,按发货票价格一次退还货款;与主机一起销售的,按退货当时单独销售的价格一次退还货款。”

    性能故障指:充电器不工作或工作不正常、使用指定充电器无法正常充电;电池充电后手机仍不能正常工作(判断依据为电池容量不小于80%);移动终端卡不能正常工作;外接有线耳机不能正常送受话;数据接口卡不能正常工作。

    展会买毛毯出现问题 可向展销会举办者索赔

    张女士1月初在展销会上购买了一床毛毯,回家后发现毛毯有异味,张女士放在阳台上散了几天味儿后收效甚微,张女士发现毛毯无产品任何标识和厂家的相关信息,张女士认为此毛毯为“三无产品”,可是展销会已经结束,张女士找不到商家了……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大白兔”变“太白兔” 属侵权

    消费者赵先生最近于小区附近的小商店内为孩子购买了一袋大白兔奶糖,回家后仔细一看原来是“太白兔”奶糖,赵先生认为购买到了假冒伪劣商品遂与商家理论,要求退货,却被商家回复称其销售的是正规商品,只是名字相近而已。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第六十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

    侵权“老赖”案例

    马女士14年7月在某摄影机构拍摄婚纱,拍摄过程中因摄影师日程安排问题,婚纱照当天拍摄是由两个摄影师先后匆忙完成的,14年9月商家通知马女士看样片时,马女士就对照片非常不满意,马女士要求商家重拍或退款,两种方案商家均不同意。直至马女士14年12月底结婚商家也没有给马女士制出婚纱照,致使马女士的婚礼上没使用婚纱照。马女士婚后向工商部门投诉了此事,经工商部门调解,商家起初同意为马女士退全款,可工商部门一走,商家就反悔了不退款了,且态度强硬决绝接受再次调解,扬言消费者有本事就去打官司……

    青岛市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指挥中心提示:根据《新消法》第五十六条第八款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另外,经营者有此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记者 朱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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