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在女儿小林年幼时离异再婚,如今年老回来为儿女带孩子,却为了让女儿支付3万余元劳务费而将女儿告上了法庭。
王某称,自己与被告小林是母女关系,自2006年开始给女儿照看孩子,直到2012年自己才离开女儿家。女儿曾经承诺要支付劳务费给自己,之后却一直拒绝给付,现在只能起诉索要3万余元。
小林辩称,自幼母亲就与父亲离婚,自己从未得到过母爱,但从未有过憎恨母亲之意。2006年母亲生病,自己想照顾母亲,于是将其接到家中照顾。当时自己刚生完孩子,母亲也顺带照顾孩子。“现在母亲要求给付劳务费,我觉得非常不合社会情理。”
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如提供不出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王某系小林之母,到小林家生活,适当照看小林之子,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属人之常情。现王某起诉要求小林给付劳务费,但又没有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劳务合同关系,故对于王某要求给付劳务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