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房东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导致租户张先生一家误饮中水数月,其家人出现呕吐等不良症状。张先生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东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责任。昌平区法院昨日消息,该院已受理了该案。
2013年3月,张先生与房东李先生的委托人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底商房屋一年。
张先生偶然在楼梯口看到物业公司张贴的《中水停水通知》,停水时间为8月1日晚9点至8月2日凌晨4点30分。见此内容,张先生突然想起8月1日晚家里停水一事,张先生觉得事态严重了。
为查明事实真相,张先生请来物业维修人员对水管进行检查,这才得知几个月来,张先生一家饮食所用的水并非自来水而是中水。原来,事情的起因是房东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将底商房屋改成二层结构时,把楼下卫生间改为厨房,楼上对着厨房的位置改成了卫生间,将中水与自来水合并。
张先生认为,房东李先生擅自变更房屋结构,致使张先生及其妻子、母亲、不满周岁的婴儿饮用中水数月,给自己和家人造成了巨大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判令房东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