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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与13岁女孩发生性关系被以涉嫌强奸批捕

来源:太原新闻网-太原晚报-- 2014-02-24 16:03:40 字号:TT

  本报讯  在明知对方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17岁的男孩小祁(化名)与“小女友”发生了性关系,女孩的母亲发现后报警。近日,小祁因涉嫌强奸罪被晋源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13岁女孩小罗(化名)的母亲郑某是一家理疗店的老板。2013年12月17日2时许,郑某招呼完客人,准备去客房找女儿时,在楼道里听见客房里除了女儿还有一名男孩的声音。敲开房门,郑某发现女儿躺在床上,旁边坐着一名男孩,两人都衣衫不整。在郑某追问下,两人承认发生了性关系。随后,郑某选择了报警。

  经查,男孩小祁是我市人,17岁,在忻州市一所中专就读,通过手机聊天软件认识了小罗。事发当天,小祁的两个朋友来太原,他把朋友安排到小罗家的理疗店。半夜,小罗让小祁到209房间来,并交代小祁不要走楼梯,而是从窗户爬进来,两人随即发生了性关系。

  说法:《刑法》第236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办案检察官介绍,对于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我国法律曾规定为奸淫幼女罪,但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罪名确定为强奸罪,奸淫幼女已一并纳入强奸罪,“奸淫幼女罪”罪名被取消。

  2013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其中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实施奸淫等性侵害行为的,应当认定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幼女”。

  本案中,小祁是在明知小罗未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与对方发生性关系的,其行为已涉嫌强奸罪。虽然小祁未满十八周岁,但由于有法律规定的从重情节,故根据“与未满十四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以强奸罪论处”的法律规定,应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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