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先生因双眼视力减退,到医院接受激光手术治疗,治疗后视力竟比院方承诺的还要好。他认为视力太好容易导致“老花”,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市中院二审昨日驳回他的诉求。
2009年,45岁的余先生发现自己双眼视力减退,并伴有散光症状,于是到某眼科医院做激光手术恢复视力。术前检查视力左眼为0.25、右眼为0.3。双方签订《手术同意书》,约定准分子激光手术后,恢复视力范围为0.8至1.0。医生还在这份《手术同意书》上,手写一条补充意见:“手术后视力可能达不到1.0”。
手术后,余先生双眼裸眼视力达到1.2。一个月后,他发现自己看远处很清楚,但看不清近处物体,成了“老花眼”,认为是医院手术没有达到其约定的恢复视力范围(0.8至1.0)所致。随后几年,“老花”程度加重。
2013年,余先生认为手术失败,以眼科医院违反医疗服务合同为由起诉至硚口区人民法院,向眼科医院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4000余元。
眼科医院称,视力是视觉功能的参数,视力数值越大越好。激光准分子手术目的是为了近视眼患者不戴眼镜,现在患者目的已经达到,手术效果完美。关于余先生反映的“老花”,根据相关医学资料的论述,视力数值大与“老花眼”的形成没有必然联系,与手术治疗也没有必然联系,而是与年龄增长有关。年近50岁的余先生,出现“老花眼”是正常的生理现象。
法院向余先生释明,让其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过错鉴定,但他坚持不申请鉴定。
硚口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余先生和眼科医院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成立。从医疗效果看,治疗后的视力为1.2,已经超过1.0的诊疗效果,并未形成对余先生的损害。余先生凭主观感受认为眼科医院的治疗效果太好对其造成了“老花眼”,但在法院向其释明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者司法过错鉴定的必要性及法律后果后,余先生仍坚持不申请鉴定。他的主张无事实及法律依据。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余先生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自己和医院有约定关于术后恢复视力不超过1.0的条款,虽然双眼视力现在达到1.2,但是消费者有追求完美的权力,请求二审法院支持自己的诉求。
二审法院驳回余先生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医院履约无瑕疵 患者误解条款
本案争议焦点是眼科医院医治中是否违反合同?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该条款,违约情形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不履行合同义务,第二类是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不履行合同义务,又称毁约行为,指当事人拒绝履行任何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是指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本案中,余先生诉告的是眼科医院履行合同义务有瑕疵,认为视力超过约定的1.0,就证明医院违约。法院认为,这是余先生对《手术意见书》条款的误解。“手术后视力可能达不到1.0”的补充意见表达的涵义是,经过医院的手术治疗,一般人的视力均可以达到1.0及以上,但也有可能因为患者的个体差异达不到1.0,这是医方对患者手术效果、风险的告知。并非如余先生所理解的,手术后视力必须在0.8-1.0之间,或必须在1.0以下。因此,法院认为医院未构成违约,余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