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芙蓉姐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速途公司、圣天龙公司停止侵权并删除文章,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20万元。
被告
已主动删除涉案文章
“我们没有向速途公司投过这篇稿件,也没有制作这篇文章。”圣天龙公司称,《梁山豪杰》是宁波圣天龙公司制作的,跟他们也没有关系。原告自己还转载该文章达2万余次,并用微博积极宣布该事实,“在速途公司删除了文章后,她自己还多次发表,在推动该文章的影响力”。
速途网络公司认为,和圣天龙公司没有合作关系。“我们只不过是转载了一篇新闻性的文章,并不是出于盈利目的,已尽到了注意义务”。原告本人是一个网络名人,应认定为社会公众人物,即使被告方有轻微的侵权行为,也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而且在知道被诉至法院后,已及时将文章删除,所以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此案当庭未做出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