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新网报道,2013年12月29日,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伊拉克公司总经理段成刚和副总经理余静收到一封由米桑石油公司副总经理、米桑南部油田群联合管理委员会主席贾米尔·侯赛因签署的函件,被要求中断所有与Hermic公司的活动。而Hermic公司是由原中石油干部控制的油田服务公司,此前,Hermic公司刚刚从中海油米桑项目拿到服务分包合同。
Hermic公司简介:
这家由原中石油干部控制的油田服务公司,从中石油哈法亚项目获得了至少12项价值3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外包服务合同,总金额超过7500万美元。如果再加上与Hermic存在关联关系的其他公司,保守估算,最近三年从中石油哈法亚项目转移出去的合同总金额超过1.15亿美元。
根据Hermic提交的投标文件,该公司的母公司Hermic Group 1986年成立于美国得克萨斯州;1995年与Brown and Root公司合并,组建为一家建筑公司;2007年,和Brown and Root公司分手,成为独立公司,并把业务范围扩大到油田设施、工程运作、设计和咨询领域,通过下属五个商业部门提供一系列广泛的服务,包括石油天然气、电力和工业、基础设施建设、服务、技术和风险投资。
Hermic公司在投标资质文件中,自称有非常丰富的项目经验,Hermic提供的财务报表称,公司在2007年、2008年和2009年的总资产为1.96亿美元、2.16亿美元和2.38亿美元,税后净利润为551.8万美元、576.2万美元和945.1万美元。
Hermic被伊方质疑:
从2013年夏末开始的一项调查,让作为业主方的伊拉克人发现,Hermic以上的资质自述,包括公司历史、项目经验、财务数据和雇员经历,“都是编造的”。Hermic母公司Hermic Group的这张ISO 9001证书,有人为修改的痕迹,尤其认证时间的手工改动最为明显:其最初在登记机构SRI的注册日期被改为2009年2月10日,认证日期被改为2012年5月30日,注册期限被改为2012年5月30日-2013年5月30日,改动处均为以上日期的年份最后一位,即9、2和3三个数字。
发现修改痕迹之后,MOC对Hermic是否真有ISO证书产生了怀疑,之后在ISO认证机构SRI的网站上查阅发现,由SRI做ISO认证的公司名录中并没有出现Hermic的名字。财新记者亦在该机构网站上查询,在册登记公司确实查不到Hermic和Hermic Group的名字。
Hermic公司起底:
出现在哈法亚的Hermic有限公司,注册地为阿联酋拉斯海马自由贸易区(Ras Al Khaimah)。其母公司Hermic Group确实存在,但其在美国的注册信息显示,是由两名居住地在北京的自然人许铭和李伟,于2010年5月通过一家代理公司,在内华达州的拉斯维加斯注册,该代理的营业地址和Hermic所提供的ISO证书显示地址一致,公司历史仅有三年时间。
事实上,Hermic在香港亦有注册。香港公司登记处存案的法团成立表格显示,Hermic(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股本金1.8亿港元,由持中国身份证的42岁湖北籍男子许铭和持中国护照的李伟于2010年7月24日发起设立。之后,许铭从Hermic退出,2013年的年度申报表显示,李伟为持股100%的独资股东。
李伟和三个关联公司
伊拉克人或许并不知道,作为Hermic独资股东的李伟,原本就是中石油的副处级干部,曾担任中石油在苏丹的地区公司中油国际(尼罗)公司经营计划部经理,是时任中油国际(尼罗)公司总经理祝俊峰的手下。
1996年开始的苏丹项目,是中石油海外扩张进程的首次试水,现任中石油集团董事长的周吉平和中石油股份公司总裁的汪东进,1990年代就曾担任该项目的首任和第二任总经理。
祝俊峰也属于中石油海外项目的元老,今年53岁,是原国务院国资委主任、中石油集团总经理蒋洁敏在胜利油田时的同门师弟。中石油决心进军伊拉克后,祝俊峰被派往伊拉克,并允许其带去原苏丹项目的得力团队。
也就在这时候,李伟也来到伊拉克,但他没有进入中石油哈法亚项目公司,而是成立了从项目公司大笔拿单的Hermic。另据知情人透露,Hermic公司有多名员工和中石油哈法亚项目的管理层有密切乃至亲属关系。
事实上,在中石油哈法亚项目的承包商名单中,与李伟相关的不仅一个Hermic。一家名为DRK Energy的公司在哈法亚获得了2000万美金的井口酸洗项目。在公司网站中,DRK Energy自称有近20年的历史,在中亚、中东和北美等地区有业务。
相比国内项目,海外石油业务的利润更高,尤其是服务外包,报价可能数倍于国内。知情人士指出,虽然有伊拉克员工在哈法亚项目公司任职,但都不是核心岗位,且业务能力和油田建设经验欠缺。
目前,伊拉克石油部和米桑石油正在对Hermic等出现问题的承包商相关投标文件和合同进行调查。根据国际工程规范,如果查明招投标过程确存在违规行为,伊拉克方面可能会以供应商不合格、违反招标法、涉嫌商业欺诈等理由,对出现问题的已招标项目所涉金额,采取拒绝“回收”(即不以石油支付中石油方面垫付费用)、索赔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