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报讯 干预司法可能令领导干部的“官帽”不保。昨日,中办、国办正式下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从记录、通报、追责三个环节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进行约束。规定提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可以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可以追究刑责。
不记录干预司法情况也将追责
根据该规定,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司法人员不记录相关情况将被追责,规定提出,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
按照规定要求,对于已记录的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向社会公开。
同时,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干预司法纳入干部政绩考核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也会导致其“仕途”堪忧,规定提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应当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重要依据。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按照四中全会的部署,中央有关部门将建立一整套的防止干预司法的制度体系,包括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制度,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目前,中央政法委正在会同中央政法单位研究起草相关制度,争取尽快出台。
■ 焦点
记录 干预司法活动记录全程留痕
规定:对任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都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并定期汇总报告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司法人员依法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受法律和组织保护。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这样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也可以倒查责任。某些领导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司法人员也应当进行记录,并保留相关材料。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规定最重要的就是记录制度,谁来记录,如何记录,敢不敢记录,不记录追不追责,这些都是很关键的问题。
从规定内容看,可操作性比较强,特别是提及了对承担记录职责的司法人员的保护。对于司法人员来说,他们会对是否记录权衡利弊,如果记录了,领导会不会不高兴,每个人都会考虑是否有危害。
在具体操作上,规定应该更具体,针对司法人员甚至增加记录激励机制。比如,要保障司法人员不因为记录行为而遭到打击报复。同时,该规定应对抵制干扰司法的行为进行鼓励,通过嘉奖、升职的方式让更多的人敢于监督。
通报 纵容亲属说情将向社会公开
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行为,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行为。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制定该规定就是要坚持问题导向,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划定政策“红线”,明确责任追究,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在通报方面,将通报的范围限定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情形,做了列举式的规定。领导干部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党委政法委将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及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陈卫东:规定可以说很给力,对通报的行为讲的很具体,主要是两部分,一是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二是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
在通过私人手段干预司法活动方面,规定特别提及了领导干部授意或纵容亲属干预办案的部分,这是一大亮点。领导干部亲属干预案件一直是一个灰色地带,要把这一块重点管起来。
通过对公手段干预司法案件方面,以往这种手段多打着保护地方利益的旗号,通过发函,发文件、发会议纪要的方式干预司法,实践中还有其他的表现形式,该规定实施后,将对这类行为起到约束作用。
追责 两次不记录将给予纪律处分
规定: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或者对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给予纪律处分。
【解读】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情况记录的后续处理,我们要求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及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敬波:追责的目的就是要让领导干部不敢去干预案件,不敢去“踩红线”。从规定的内容来看,可以做到这一点。规定尤其提到了追责不仅是对领导干部干预案件的行为追责,还要纳入对领导干部的考核机制。这个约束力很强,但还应规定更具体些,可以用量化的方式。
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如何应对?
哪些人适用规定?
在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领导干部。
哪些属于违法干预司法活动?
●在线索核查、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或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以及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的;
●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者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的;
●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门利益,以听取汇报、开协调会、发文件等形式,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者具体要求的;
●其他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
如何监督领导干部?
●司法机关应当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必要时,可以立即报告。
●党委政法委应当及时研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报告同级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或者其他党组织管理的,应当向上级党委报告或者向其他党组织通报情况。
如何追究领导干部责任?
●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给予纪律处分。
●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