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公安报]:我注意到第三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中间酌情从重处罚,第二条是多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的,我想问一下不久前召开的网络谣言的是要明确的转发次数,这次没有明确数字,它是出于怎样的考虑?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如何来认定多次,是由谁来认定?
[吕广伦]:这个司法解释当中讲多次,是指三次以上即为多次。和那个司法解释,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转发的次数不是一个概念。
[孙军工]:这里面第三条界定得很清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是三次。又有后果的,一定要带着后果的,把这个要界定进去,这个一定要搞清楚,要不然这个问题容易出现偏差,编了三条就要追究责任了,是一定有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后果,每次都有这个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