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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定罪标准首次明确 最高判死刑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5-04 06:04:27 字号:TT

滥用地沟油 按“掺毒”定罪

  昨天下午3时,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有关情况。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将适用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定罪。《解释》今起施行。

  男性保健食品添“伟哥”可定罪

  市中院政策研究室的法官介绍说,《解释》第九条首次从三个方面明确了法律适用标准问题:

  一是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如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等,明确此类“反向添加”行为同样属于刑法规定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二是基于国家禁用物质具有的严重危害性,明确国家禁用物质即属有毒、有害物质,凡是在食品中添加禁用物质的行为均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三是基于当前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禁用药物易发多发的特点,如在减肥保健食品中添加副作用危害严重的“西布曲明”等药物成分,在男性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明确规定对此类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惩治“黑窝点”严防“病死猪”

  《解释》还明确提出依法惩治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行为。地下生猪屠宰厂(场)是当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的一个重要通道,依法惩治私设生猪屠宰厂(场)、非法从事生猪屠宰经营活动是确保猪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环。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未经定点,除了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之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据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私设生猪屠宰厂(场),从事生猪屠宰、销售等经营活动,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造成特别严重危害最高判死刑

  “如果造成特别严重危害,量刑最高可处死刑。”市中院法官介绍说,按照《刑法》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罚规定,量刑可分为三档,一是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二是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三是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如果是单位犯本条所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法官告诉记者。

  新闻延伸

  青岛餐厨垃圾将由专厂处理

  “我市开建的青岛餐厨垃圾处理厂预计将在7月份投入使用。”昨天,记者从市政公用事业局获悉,我市新建的餐厨垃圾处理厂位于李沧区滨海路36号垃圾中转站预留场地内,项目采用国际上技术最成熟的高温厌氧发酵处理工艺,主要承担市区餐厨垃圾处理,处理规模每天200吨。

  青岛市餐厨垃圾处理厂总投资9463.36万元,每年处理生活垃圾7.3万吨,沼气产量为1058立方米/小时,天然气产量为436立方米/小时。项目总用地面积15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5672平方米,拟建餐厨垃圾湿式发酵车间、沼气储存、生物气利用车间、生物滤池等构筑物。本项目主要采用湿式高温厌氧发酵方式处理餐厨垃圾,产生的生物气部分用于锅炉生产蒸汽,作为厌氧消化的热源,另一部分作为天然气出售。

  据市政公用事业局工作人员介绍,目前,青岛市有5家企业特许经营废弃油脂的回收和处理。去年由市南区餐饮协会、李沧区餐饮行业商会组织30余家大中型餐饮企业,与青岛福瑞斯生物能源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达成初步合作意向,餐饮企业将每天产生的废弃油脂倒进专门的回收大桶,由合作公司统一回收转化为生物柴油。

  “目前,青岛已有5000多家酒店与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进行了签约。收运和处置废弃油脂的企业申请特许经营权后才能处理地沟油,这将逐步建立起一个地沟油登记制度。”市政公用事业局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把收运渠道和处理环节做好之后,才能最终解决地沟油和垃圾猪的问题。按照规定,如果餐饮单位将餐厨废弃物提供给协议以外的单位或者没有特许经营而继续收运处置地沟油的,最高都可罚3万元。

  相关案例

  制售有毒鸡爪猪蹄

  平度夫妇双双获刑

  “平度法院曾经判决过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子,夫妻两人都被判刑。”市中院法官告诉记者,该案已于2012年底作出判决。

  据介绍,自2011年6月份至11月7日期间,王某和李某夫妻为使加工的卤制鸡爪、猪蹄美观丰满,用工业火碱将煮熟的鸡爪、猪蹄泡大,再用工业双氧水漂白,后将加工好的鸡爪、猪蹄运至平度市贸易城销售,每天加工、销售鸡爪、猪蹄共计约100公斤。同年11月7日,平度市公安局将两人当场查获。平度法院于2012年12月4日作出一审判决,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2.5万元。

  权威说法

  食品安全形势严峻不法分子顶风作案

  两高相关负责人表示,司法解释重点在 “从严”上下足了功夫。当前食品安全形势仍然十分严峻。一是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数量大幅攀升。近三年来,法院审结这类案件的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2012年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食品刑事案件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刑事案件同比增长分别为179.83%、224.62%;生效判决人数同比 增 长 分 别 为 159.88% 、257.48%。二是重大、恶性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时有发生,一些不法犯罪分子顶风作案,例如相继出现的瘦肉精、毒奶粉、毒豆芽、地沟油、问题胶囊、病死猪肉等系列案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于今年3月开展了 “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目的就是要监督行政机关移送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一批发生在群众身边的危害民生犯罪案件,尤其是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案件,切实防止和纠正以罚代刑、有案不移、有案不立、放纵犯罪的行为,推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形成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合力。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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