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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劳动合同条例解读:不及时续约发双倍工资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03 07:10:07 字号:TT

  职工的劳动合同过期一个月,企业若不续签,须发给职工双倍工资。记者昨日从省人社厅获悉,山东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修订草案)》,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要求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若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关键词:合同续签

  不及时续约发双倍工资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解除或者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再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视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未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二倍工资;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关键词:劳务派遣

  仅允许三类岗位使用

  近年来,劳务派遣制度的实施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关注。新修订的条例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劳动合同用工的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专家介绍,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一年之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按规定,用工单位雇佣劳务派遣工,最多不能超过本单位职工总数的10%。

  关键词:员工保障

  解聘患病员工要给补偿

  在劳动者权益保障方面,条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安排适当的工作;因劳动者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支付补偿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经设区的市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应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可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其中,劳动者本人若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劳动者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若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用人单位应当自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之日起15天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并结清劳动报酬和其他费用。

  用人单位若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或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有权拒绝,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劳动合同或降低其工资、福利待遇。而且,劳动者也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一规定也是首次在一定程度上,赋予员工合理的“拒绝权”,甚至炒单位的鱿鱼而不用事先通知。

  关键词:保密

  单位不得泄露员工信息

  新修订的条例在不少规定上进行了细化或是进行了制度创新。如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信息予以保密,除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未经劳动者同意,不得公开或者利用其个人信息。”违反者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此外,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以货币形式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用人单位向提供正常劳动的劳动者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关键词:集体合同

  应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条例规定,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一方与企业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企业订立。

  劳动合同条例要求“企业应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与职工一方就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劳动报酬事项进行平等协商,订立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这意味着,若企业建立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劳动者合理的薪资要求便可以从制度上得到保障,其所获取的报酬也将更符合其付出的劳动贡献,实现“多劳多得”。据了解,集体合同制度在我国发展非常迅速,与实践相比,我省集体合同的立法相对滞后。因此,条例将集体合同作为特别规定的一节,明确了集体合同的内容、集体协商程序、集体合同监督、争议处理等。(记者 陈珂 实习生 李梦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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