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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禁用驰名商标做广告 侵权最高赔300万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8-31 07:02:06 字号:TT

新版商标法禁用驰名商标做广告 侵权最高赔300万

    早报讯 禁止以 “驰名商标”做广告宣传、商标侵权法定赔偿上限增至300万元、首次明确商标注册审查时限……昨日表决通过的修改后的商标法让人眼前一亮。新版商标法针对当前商标注册程序比较繁琐、商标确权时间过长、恶意侵犯商标权屡禁不止等问题作出一系列修改和调整,有望进一步方便申请人注册商标、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加大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据了解,这也是我国商标法自1982年制定以来第三次修改,进一步完善了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新修稿决定将于明年5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商标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驰名商标本质是对商标的一种保护,并不体现商品质量和品牌美誉度,不是荣誉称号。但在现实中,不少企业将获得驰名商标作为提高产品知名度和竞争力的捷径,甚至利用广告宣传误导消费者。”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随着之前大家常听到的 “免检产品”、“著名品牌”等企业宣传的消失,“驰名商标”被禁止做广告宣传有利于防止个别企业利用驰名商标进行不公平竞争。据了解,我市的商标品牌工作走在全国前列,其中“驰名商标”数量位列全国副省级城市的第3名。“新商标法实现了与国际接轨,修改后的条款有利于鼓励民族品牌的发展。”市工商局相关负责人说,这些修改条款对企业来说是利好消息。

    商标侵权代价小而维权成本高,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新版商标法增加了惩罚性赔偿规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权利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者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的1到3倍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还将在上述三种依据都无法查清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酌情决定的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记者 孙启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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