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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教师资格今起注册 四类教师不在试点范围

来源:青岛早报/大众网-- 2013-12-27 07:51:03 字号:TT
    早报讯 作为国内首批试点教师资格5年一注册的城市,昨天,市教育局发布 《青岛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制定出了教师定期注册的方法以及注册通过的条件。

    每5年一次定期注册

    尽管目前岛城现行的教师聘任制度也是合同制,对不合格教师也有退出机制,但教师资格的获得却几乎是终身的,一旦取得教师资格证就长期有效。而从今年试点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中小学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的定期核查,按照教育部的规定,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5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山东省是全国的首批试点省份,而我市又是省内首批试点城市,2013年我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范围为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中小学教师)。

    初次被聘用为中小学教师的,应自聘任试用期满考核合格之日起60日内,申请首次注册。实施试点前已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应按规定时间申请办理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每5年进行一次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60日内,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体办理。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各区市教育(体)局所属学校报由各区市教育(体)局负责审核注册;市教育局所属学校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核注册。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提交师德表现、年度考核及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等方面的材料,实行网上申请。2013年教师资格首次注册试点仍使用网上申请和纸质材料审核相结合的形式。

    师德不合格难过关

    按照市教育局的规定,已经在岗的中小学生教师满足3个条件才能进行注册,包括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师德表现合格;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初次被聘用的中小学教师申请首次注册满足前两个条件就可以了,但需要在试用期内表现合格。

    要想通过定期注册,教师还需要在注册周期内,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360个继续教育培训学时;身心健康,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方案中同时规定了3种情形定期注册将不合格: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价标准,影响恶劣的;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累计两年以上(含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教师存在以下3种情况的应该暂缓定期注册,分别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教师继续教育学时的;注册有效期内任意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或首次注册时上一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注册有效期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及以上的,但经中小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借调、支教、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不合格人员要离岗

    按照规定,定期注册合格人员,可在定期注册有效期内,按照教师资格类别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享受相应的教师待遇。暂缓定期注册人员,自相应教育行政部门作出暂缓定期注册意见之日起满2年,仍未注册合格的,不得聘用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注册不合格人员,应立即调离教育教学岗位,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注册申请今天启动

    我市首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将从今天正式启动,在2014年1月12日前为个人申请、学校审核阶段,在编在岗的中小学教师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教师资格网()申请,任教学校对本校教师是否具备首次注册条件进行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如实填写相应申请人的《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并签署审核意见。

    2014年1月13日至17日为学校上报材料阶段,2014年1月20日至2月15日为注册初审阶段,由相应的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事隶属关系对中小学校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人作出注册合格、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注册结论建议,在规定时间内填报至教育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

    2014年2月16日至2月28日为注册复审、终审时间,市教育局、省教育厅依次对注册结论建议进行复审和终审,并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有关信息。

    2014年3月将最终注册结果公示、归档,通过注册的教师,可获得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一制发的“定期注册贴”,粘贴至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

    隐瞒造假将受处罚

    申请定期注册的人员应如实提交申请材料,如有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相应教育行政部门应视情况作出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相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中小学校要依据真实情况为本校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对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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