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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将向空气不达标的区市征生态补偿金

来源:青岛早报-- 2014-01-18 05:47:39 字号:TT

昨日,我市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我市今年治霾的总体思路:今年岛城将采取五项措施治霾,对空气质量改善不达标的区市征收生态补偿金。今年多部门将采取多方举措治霾,比如对于城市扬尘治理,在Ⅱ级应急响应时,土石方施工作业一律停工;在Ⅰ级应急响应时,所有露天作业一律停工。我市研究建立大气生态补偿制度,向未能达到预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别是空气质量恶化的区市,征收生态补偿金。

空气恶化暂停审批新项目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昨天表示,去年是我市实施国家新空气质量标准的第一年。面对雾霾污染加重趋势,我市积极调整能源结构,建设改造燃气管道268公里,建成天然气汽车加气站8座,新增太阳能光热建筑179万平方米,热泵工程120万平方米。全市淘汰黄标车2.08万辆,239座加油站完成油气污染治理。开展大气重污染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在全市域按照新监测指标配齐了监测设备,全市PM2.5监测点位增加到23个。全市制定了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开展了应急处置。

监测结果显示:2013年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266天,优良率72.9%。PM2.5、可吸入颗粒物年均浓度分别为66微克/立方米、107微克/立方米,分别超标0.9倍、0.5倍。科研显示:我市空气中的PM2.5约40%来自燃煤、22%来自扬尘、20%来自机动车尾气。2014年需要针对污染物的来源,采取更加强有力的措施,进行治理。市政府今年将与各区市政府签订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将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具体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市政府。每月通过媒体公布各区市空气质量排名及改善度,及时让广大市民了解各区市空气质量现状并对工作予以监督。研究建立大气生态补偿制度,向未能达到预定空气质量改善目标,特别是空气质量恶化的的区市,征收生态补偿金。对大气环境质量不能按期改善甚至恶化的区域,暂停审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新建项目。

Ⅰ级响应露天作业全停

全年开工各类建筑工地和房屋拆除工地扬尘控制达标率达到95%,房屋拆除工程在建设单位与拆除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合同时,将扬尘防治工作纳入合同内容,并足额计取安全文明施工费。拆除工程施工前,要在规划批准的拆除范围内,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硬质封闭围挡,施工区域设置醒目警示标识。拆除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标准组织实施拆除施工。施工过程中,拆除施工企业要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湿法作业方式施工,拆除时应先洒水后拆除或边拆除边洒水,辅以持续加压洒水或喷淋降尘,防止拆除中扬尘污染。

今年,我市将加强城区裸露土地的绿化整治力度,恢复绿化420余公顷。社会闲置空地闲置时间超过3个月的将进行临时补绿。公园、广场等公共绿地和道路空地多样添绿。城市过城河道和近郊河道沿河裸露地实施科学衬绿。单位庭院和居住区督导增绿。新建庭院小区绿化不达标、裸露土地未能有效绿化的,不予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既有老旧庭院和小区进行绿化提升和改造,对裸露地采取绿化补植。市城乡建设委明确表示,各部门、各单位严格落实大气重污染应急响应有关要求,在Ⅱ级应急响应时,土石方施工作业一律停工;在Ⅰ级应急响应时,所有露天作业一律停工。

扬尘污染举报监督电话:房屋建筑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85061282(24小时);市政、轨道交通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85715360(24小时);房屋建筑拆除工地扬尘治理举报电话:85933907 (9:00-17:00);裸露土地绿化举报电话:82882125(9:00-17:30);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电话:12369(24小时)。 明年目标

城区主干道全部高压冲洗

为了治理扬尘,我市将大力推广机械化保洁方式,逐步替代人工清扫保洁,达到控制扬尘的目的。到2015年,城市建成区主要车行道机扫率达到70%以上,重点控制区达到90%以上,主干道机械化清扫率达到100%。市政公用局将督促各区重点分批淘汰超期服役、作业扬尘、易造成二次污染的扫路车,更新为“干湿两用”、“洗扫一体”等新型能源环保型扫路车。对重点路段的车行道和人行道实行高压冲洗,到2015年,城区主干道全部实行高压冲洗。

新闻内存 伪造环保标志最高罚千元

今年,交警支队将加强同环保部门的联动配合,通过强化路检路查严厉查处机动车排气污染类交通违法行为。记者了解到,依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六条至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对违反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的交通违法行为实施处罚:在用机动车未取得相应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进入排气污染防治交通管制限行区域的,处二百元罚款;伪造、变造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环保分类合格标志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在本市登记和外地委托本市代检的机动车,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处二百元罚款;外地号牌机动车再次驶入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时,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见污染物的,处二百元罚款(首次,警告);在用机动车无环保分类合格标志上路行驶的,处二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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