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新房发现房屋楼板质量不合格,要求解除购房合同遭拒,即墨一购房者状告开发商。日前,即墨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系违约,购房合同和贷款合同解除。
2010年11月,张先生与青岛某公司签订《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交上首付款110余万元。2012年12月,张先生从银行按揭贷款110余万元支付房款,每月向银行偿还贷款。2013年8月,房子竣工验收,但一年多后,张先生发现房屋楼板有问题,根据合同中约定的“该房屋交付后,乙方认为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可以委托本市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张先生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开发商拒绝。2015年6月,张先生向即墨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与青岛某公司签订的合同,解除与银行签订的贷款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青岛某公司返还其支付的相关款项及利息损失。
案件审理过程中,张先生申请对涉案房屋的主体结构质量进行鉴定,经鉴定,涉案工程现浇混凝土楼板属于主体结构施工质量不合格。
即墨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与青岛某公司于2010年11月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青岛某公司未在合同约定期限交付符合合同约定条件的房屋,系违约,张先生有权依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张先生与青岛某公司订立的《青岛市商品房预售合同》这一主合同被解除,其与中国某银行签订的《个人商业用房贷款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也应随之解除。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青岛某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审。
法官点评:所谓房屋主体结构是指房屋的主要构件相互链接、作用的平面或空间构成体。主体结构必须具备符合技术要求的强度、韧性和稳定性,以确保承受建筑物本身的各种载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除》第十二条规定:“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在商品房买卖中,若开发商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买受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