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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违法举报平台上线 网上传谣已查处67人

来源:青岛早报 作者:徐栋 2017-06-01 07:14:08 字号:A- A+

    原标题:我市有了互联网违法举报平台

    《网络安全法》今起实施 网民可向平台举报通过QQ、微信等传播的欺诈骗钱等网络有害信息

    今天,我国第一部关于网络安全的基础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以下简称《网络安全法》)正式施行。昨天,我市举行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座谈会。在座谈会举行的同时,我市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中心正式上线,标志着我市网络安全建设工作翻开新的一页。

    一批互联网新规今起实施

    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可入刑、新媒体被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 《网络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管理实施细则》等一批新法规都会从6月1日起施行。

    随着互联网规模的不断扩大、网络用户的快速增长以及网络应用的不断扩展,“互联网 ”与现实社会加速融合,网络不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重要延伸。与此同时,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借助网络技术应用而实现,犯罪成本大大降低,犯罪规模和危害急剧扩大,使网民安全感呈下降趋势。为此,市网络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联合国内知名网络安全公司 “安全联盟”合作建设了“青岛市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中心” (),发动广大网民参与网络违法信息举报,共同围剿网络诈骗、色情博彩、传销谣言等有害信息,维护我市网络安全环境。

    可随时举报网络有害信息

    网民可向平台举报通过网站、QQ、微信、短信等传播的欺诈骗钱、淫秽色情、博彩赌球、网络谣言、非法传销、政治敏感言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等网络有害信息,由安全联盟对信息进行人工审核确认,对于确认违法的网址,收录进安全联盟恶意网址库,上报 “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国家计算机病毒应急处理中心”备案,并由相关互联网企业有针对性地开展病毒库升级、违法网址屏蔽、谣言信息阻断等工作,市网络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也将就其中触犯法律的行为进行打击,保护网民上网权益。

    “安全联盟”是一个第三方公益组织,旨在团结有实力的企业和机构共同建立行业公认的互联网安全标准,联合企业、机构、网民一起构建有效的网络安全社会化治理体系,优化中国互联网使用环境。自今年3月“青岛市互联网违法信息举报中心”上线试运行以来,已接受网民举报1948条,经人工核实确认603条违法网址,已在微信、QQ、搜狗搜索、新浪微博中屏蔽,相关信息无法通过上述渠道再次传播,收到了良好的预防打击效果。

    记者从座谈会上了解到,下一步,市网络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将在我市主要网站及国内门户网站青岛分站建立友情链接,以网警巡查执法岗亭等多种形式方便广大网民举报网上违法信息。市网络办、市公安局网警支队也欢迎广大网民积极参与网上举报投诉,共同维护风清气朗的网络环境。

    网上散播谣言已查处67人

    据市公安局副局长赵迅介绍,近年来,青岛市公安局网警部门一直在严厉打击网络违法犯罪。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涉网违法犯罪问题。 2017年以来,青岛市公安局深入开展“打击黑客攻击破坏和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净网2017”等专项行动,侦破涉网案件539起,抓获嫌疑人636名。为积极推进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工作,青岛市公安局自2015年起全力开展网络安全态势感知和监控预警工作,为防范计算机病毒等安全风险隐患,目前正逐步对交通、通信、金融等涉及民生的信息系统开展测评保护,督促指导重点部门完善网络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演练,确保我市国计民生工程的网络安全。

    记者了解到,自2015年6月起,青岛公安网警作为全国首批“网警执法巡查”单位,依法在网上公开巡查执法,维护网上秩序,开展警示教育,打击网络谣言。执法账号上线以来,共发布帖文4200余篇,解答网民咨询8800余次,对1000余名网民进行了警示教育,依法查处网上传播谣言案件52起,查处67人,关停网络账号58个。

    【亮点】

    收集用户信息应取得同意

    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网络运营者不得泄露、篡改、毁损其收集的个人信息,未经被收集者同意,不得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应当对其使用网络的行为负责,不得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等。网络运营者为用户办理网络接入、域名注册服务,办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即时通讯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

    贩卖50条个人信息可入刑

    “两高”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定义,除了姓名、身份证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以外,行踪轨迹等也被纳入。该司法解释明确,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不仅是买卖公民个人信息违法,房产中介之间交换公民个人信息也已经构成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对刑法相关规定中“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入罪10种情形,包括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等。

    【链接】

    新媒体被纳入互联网新闻管理范畴

    由于个别组织和个人在通过新媒体方式提供新闻信息服务时,存在肆意篡改、嫁接、虚构新闻信息等情况,2017年5月,国家网信办发布新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并于2017年6月1日施行。

    《规定》提出,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应当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禁止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包括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服务、转载服务、传播平台服务。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提供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通过采编、发布、转载、删除新闻信息,干预新闻信息呈现或搜索结果等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明确,未经许可或超越许可范围开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活动的,由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网信办依据职责责令停止相关服务活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徐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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