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周末故事,就来自一位经验丰富的检察官。回首他在检察院二十余年的办案生涯,无数精彩的较量与交锋在这里呈现。而我们的故事,也将从一个“小案子”讲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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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年初,还有半个月就要到农历新年了。时任青岛市市南区检察院公诉科的主诉检察官殷树彬受理了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乍看之下,这起盗窃案与其他类似案件没有什么区别,然而谁也没有想到,一起手机盗窃案,却因为检察官的心细如发,嫌疑人的身份一变再变。为了拨开层层迷雾,检察官抽丝剥茧寻找线索,竟牵出了一个天大的秘密。
翻开这个案件的卷宗,案情非常简单明了:一名叫宋志辉的人在青岛市某商场盗窃了一部手机,被当场抓获。人赃俱获,盗窃手机的价值为2200元。然而,在阅卷的过程中,一份情况说明引起了检察官殷树彬的注意。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这样的案子属于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的小案子,三天就可以起诉。但在阅卷的过程中,一份情况说明引起了我的注意,这份情况说明是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打电话给其户籍地派出所核实其身份情况,而当地派出所的答复是“查无此人”。
查无此人,这是怎么回事?是户籍管理系统出了问题,还是这个人刻意隐瞒了自己的真实身份?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当时还没有现在这样发达的户籍查询系统,我想,不能简单的凭一个电话查询查无此人就草草了事,所以我准备将这个案子退回补充侦查,进一步查清此人的真实身份。
正当殷树彬准备把案子退回去的时候,却碰到了一个不软不硬的钉子。作为一名从事公诉业务时间不久的新手,侦查机关的办案人对他的做法提出了质疑。原来,我国法律规定,确实查不清嫌疑人真实身份的,可以以其自报姓名起诉。在当时来说,这个案子的处理符合法律规定。固执的退回补充侦查,似乎显得不合情理。当时正值年关,快到春节了,侦查机关的某办案人对殷树彬说:“老殷,你是不是想立功?办好你的案子,管那么多干什么。”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当时面对这种声音,我只是回答了一句,法律是有规定,但是规定是在确实查不清的情况下才适用。在这个案子里仅凭一个电话,不能说明就是确实查不清。从流程上说,这个案子简易程序诉出去没错,但我仍然隐隐的感觉就这么诉出去不妥。我决心一定要查明白。
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审查起诉的案子存在质疑的,可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必要的情况下,也可以自行侦查。带着“不服输”的劲头,殷树彬一头扎进了这个案子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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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查的话,从哪儿选择突破口呢?殷树彬仔细看着起诉意见书,忽然,一行字映入他的眼帘。他注意到,在宋志辉的个人基本信息一栏,写着“中专文化程度,无业”等字样。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当时我想,如果这个人上过中专,那么这个学校有可能保留着一些记录,能够通过学校找到他的真实身份信息。我决定把这个线索当成第一个着手点。
带着疑问,殷树彬来到看守所进行第一次提审。在核实了宋志辉的盗窃事实后,殷树彬和他聊起了家常。当问起他在哪儿上学时,这个人回答说是河北某粮食职业中专学校。他的反应非常自然,乍看之下似乎并无不妥。
而殷树彬追问到他,你学习的专业是什么?对方犹豫了一下,回答说是粮食储管专业。殷树彬注意到了他的犹豫,又追问了一句:几年?对方答道:学制三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当时见到宋志辉,他年龄二十七八岁,身高一米七左右,表情沉着且透着一份精明。在核实他的身份时,他的回答与起诉意见书一致,看不出来有什么异常。
虽然对方的回答没有出现纰漏,但是回到单位后,殷树彬仍然立即着手写了一份协查信函,把情况作了基本介绍,发往了宋志辉提到的河北某粮食职业中专学校,要求学校帮助查清该校往届毕业生中是否有宋志辉这个学生。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至今我仍然要感谢该校负责任的态度,在临近春节已经放寒假的情况下,学校收到协查函后第一时间就给我进行了反馈。他们先是打来长途电话,告诉我他们学校没有宋志辉这名学生,而且学校的学制是两年,没有过三年的学制,学校也没有粮食储管这个专业。
对方的回函证实了殷树彬的疑问,学校提供的信息证明了一点:这个人在说谎!殷树彬隐隐感到此人的背后隐藏着什么秘密,他下定决心,一定要解开这个人的身份之谜。
第二次提审,殷树彬把学校出具的材料展示给这个自称宋志辉的人,并当面质问道:你为什么要撒谎?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我明确告诉他,不讲清自己的真实身份,按照法律的规定,可以自查清身份起重新计算羁押期限。
对方哭了,他叹了口气,承认自己确实说了谎。但他紧跟着辩解:其实他是来青岛找老婆的。老婆跟人跑了,自己身上又没有钱,在这里人生地不熟,只想偷个手机卖点钱。至于为什么学校信息查无此人,他解释说,怕自己盗窃的事被单位知道把自己开除,所以不敢说实话。
为了表达自己的诚意,这个人还特意补充了一句:如果我这次再说假话,检察官你怎么处置我都行。
听着对方的百般辩解,殷树彬还是没有完全相信他。他紧跟着问了一句:你不是没有单位吗,怕哪个单位开除你?对方犹豫了,停了一会才说,自己是河北衡水市某镇粮站的职工,一年前从单位下岗了。
又一个新的线索出现了!回到单位后,殷树彬通过当地114电话查询台查到了该单位电话,该单位答复,以前单位确实有一个叫宋志辉的人,但现在已调到当地的镇粮站工作了。殷树彬按照提供的电话继续查询,但谁也没有想到,这个电话带来的结果却出乎所有人的意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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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殷树彬打通电话之后,他问该粮站的人:单位是否有一个叫宋志辉的职工?对方肯定的回答“有”。这时,殷树彬觉得,这个案子可能有些查不下去了,他隐隐有些失望。随后,出于职业的敏感和习惯,他追问了一句,那么单位是否知道此人现在何处?出乎意料的是,电话那头竟是这样回答的:知道啊,他就在办公室。
在办公室?宋志辉明明在青岛因为盗窃手机被捕,他又怎么可能同时出现在河北的工作单位呢?难不成,是重名了?这事情真的如此巧合吗?
带着重重的疑问,殷树彬拨通了在办公室的那位宋志辉的电话,向他介绍了自己和相关案情,然后对他的身份一一核实,让人意外的是,这个人的信息竟然与在押的“宋志辉”几无二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我当时的第一反应,就是这个人的身份证丢过,他的身份信息被不法分子盗用了。但是在和他的沟通过程中,他否定了这一点。我又问,那你的户籍现在什么地方?他的回答让我完全释然了,他说自己以前户籍是在河北某县,半年前迁往了衡水市。我明白了在押的这个人一定与宋志辉相熟,这个人冒用了宋志辉的身份,只是他唯一没想到的是宋志辉的户籍已经不在原地了。
既然身份信息没有被不法分子盗用,那么他的户籍现在在什么地方呢?殷树彬接着往下问,真相终于水落石出,再狡猾的狐狸也露出了蛛丝马迹。殷树彬火速发了协查函,调取了假宋志辉的拘留照片,分别寄给了宋志辉本人和河北省衡水市公安局、当地派出所等多个单位,要求协助调查此人的真实身份。几天后,当地派出所打来了电话:经宋志辉本人辨认,此人叫张铁良,可能是一名在逃杀人犯。
一个盗窃案的犯罪嫌疑人,竟是一个杀人犯!这个张铁良究竟是谁?他又为什么要冒用宋志辉的身份呢?在接下来的侦查过程中,殷树彬渐渐查明了真相。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我们了解到,张铁良于1995年5月24日在河北省衡水市衡水湖公园将一名已怀孕3个月的妇女赵某杀害后畏罪潜逃,已被公安部列为网上逃犯。这个人非常狡猾,有一定的反侦察能力,虽然几经追踪,但一直没有张铁良的任何消息。
原来,被网上通缉的张铁良和宋志辉自小相熟,在杀人之后长达4年多的时间里,张铁良一直过着逃亡的日子。为了不让自己的真实身份暴露,他自称是宋志辉,以宋志辉的身份在多地生活。但是,就因为这次盗窃手机的犯罪行为,这个“替身”最终还是被绳之以法。
2001年4月28日,张铁良在河北省衡水市被执行死刑。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检察院反渎局局长殷树彬:
通过办理这起案子,也使自己受到了一次锤炼,就是要相信自己,对任何疑点决不能轻易放弃。我们从事法律工作,一定要把责任扛在肩上,责任重于泰山。在后来办理的大量刑事案件中,我自己养成了这样一个良好的习惯,就是在审查起诉环节,一定要有强烈的侦查意识。不要轻易退查案子,能自己解决的尽量自己解决,如果退查必须有十分充足的理由,这样才能赢得办案人的配合和尊重。
在检察官殷树彬明察秋毫、一丝不苟的缜密追查之下,这起由普通盗窃案牵出的沉寂多年的恶性杀人案件终于水落石出。在本案中,检察机关依法行使法律监督权,使无辜群众免受牵连,也让逃亡多年的杀人犯得到了法律的严惩。
其实,在我们身边,有很多像殷树彬这样的检察官,他们恪尽职守,依法办案,护卫一方平安;他们肩负人民重托,履行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检察官们的奋斗目标,也是他们对检察事业的忠诚践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