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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全年禁猎野生动物 重者追究刑事责任(图)

来源:齐鲁网 作者: 2017-11-20 20:58:34 字号:A- A+

齐鲁网青岛11月20日讯(记者 王春令)近日,青岛市林业局发布《关于严禁猎捕和售卖鸟类等野生动物的通告》,通告称,本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非法猎捕将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通告称,青岛市行政区域范围为禁猎区,全年为禁猎期。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杀害陆生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陆生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场所及其生存环境。禁止包括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气枪、弹弓及其它危害人畜安全的捕猎工具和装置等一切违禁工具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以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洞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禁止从事捡蛋、掏巢等惊扰、破坏野生动物繁殖行为。

通告要求,林业、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交通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对出售、收购、运输、携带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行为的监督管理,防止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通过非法运输、收购等途径流入养殖及经营场所。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相关自然保护区域、禁猎区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海洋执法部门或者有关保护区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分工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持有合法来源证明出售、利用、运输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告明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没收野生动物,并处野生动物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附:公开举报电话

青岛市林业局88018110

市南区城市管理局88729155

市北区城市管理局81631026

李沧区建管局87639722

崂山区林业局88800110

城阳区林业局87860110

西海岸新区林业局88138110

即墨区林业局88512638

胶州市林业局82288510

平度市林业局88372071

莱西市林业局88405536

高新区综合事务局66966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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