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鲁民〔2017〕78号)精神,青岛市民政局、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从今年10月1日起再次提高全市八大类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此次标准调整后,残疾军人的抚恤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抚恤金提高幅度均达到10%左右;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150元,提标后抗战时期入伍的达到每人每月1710元、解放战争时期入伍的达到每月1700元、解放后入伍的达到每月169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00元;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战退役人员、涉核退役人员生活补助金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550元;60岁以上农村籍老年义务兵生活补助金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提高5元,达到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补助30元;在乡老年烈士子女生活补助金每人每月提高50元,达到每人每月390元。提标后,全市4.3万余名重点优抚对象得到更有效地生活保障。
本市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将加强对抚恤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确保于2018年1月前,将提高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政策落实到位,及时、足额地把抚恤补助金(含提标部分)发放到优抚对象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