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山东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构建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的食品安全治理体系,保障公众健康与生命安全。
预案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其生产经营的食品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公众健康损害的情况和信息,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食药监部门报告。根据伤亡人数和社会影响将事故核定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对Ⅰ级、Ⅱ级、Ⅲ级食品安全事故,设区的市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接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对Ⅰ级、Ⅱ级食品安全事故的首报信息,实行信息直报。必要时,可直接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报告形式分为初报、续报和终报,包含时间、地点,危害和死亡人数等信息。
核定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报经国务院批准并宣布启动Ⅰ级应急响应;核定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由省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较大、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政府启动相应级别响应。预案明确,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事发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病人;稳妥保护现场和疑似问题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等,不得转移、毁灭相关证据;按照相应的处置方案,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先期处置,依法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者减轻事件危害,控制事态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