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日报/青岛观/青报网讯 市政府近日出台《关于加强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首次将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流浪未成年人的关爱救助保护工作及相关政策进行整合,遵循家庭尽责、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类保障的基本原则,促进困境未成年人成长环境明显改善、安全更有保障、数量明显减少。《意见》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
据介绍,《意见》在此前有关认定标准的基础上,将“困境儿童”的保障范围进行了扩大,不仅包括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儿童,还将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且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纳入其中。
《意见》从五个方面对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的任务进行了规定。其中“建立和完善困境未成年人基本生活保障制度”部分,明确提出要强化孤儿生活保障,建立孤儿生活标准正常调整机制,机构供养的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400元提高到1500元,社会散居孤儿生活养育标准由每人每月1100元提高到1200元。
要强化困境儿童生活补助。低保家庭中的困境儿童,按当地低保政策给予落实;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按当地低保标准的50%给予补助;农村留守儿童中符合困境儿童条件的纳入保障范围,享受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助待遇。
根据《意见》要求,应强化困境未成年人医疗保障,将小儿行为听力测试、儿童听力障碍语言训练、精神、智力和脑瘫(肢体)残疾康复治疗训练等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政策范围,同时加强残疾困境儿童康复救助服务。
《意见》还对建立困境未成年人教育保障制度、安全保护制度和社会工作关爱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为了保障各项工作实施,《意见》规定要建立财力投入机制和工作队伍,各级政府要将困境未成年人关爱保护救助工作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确保经费需求。并强化督查考核问责机制,对因关爱保护救助工作措施不落实,发生较大以上案(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区(市)和单位,督促其限期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记者薛华飞)
链接:什么是困境未成年人?
困境未成年人包括孤儿、困境儿童、农村留守儿童以及流浪未成年人。
孤儿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包含机构内集中养育的孤儿和弃婴弃童、社会散居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的儿童。
困境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的低保家庭中的儿童,以及低保边缘家庭中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且另一方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的儿童、父母有一方重病重残的健康儿童、父母健康的重病或重残儿童。
农村留守儿童是指具有我市户籍,父母双方外出务工或父母一方外出务工且另一方无监护能力的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流浪未成年人是指自身无力解决食宿、无亲友投靠、正在流浪度日或处于流浪边缘,流浪到我市的外地户籍未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