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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通信设施建设保护管理办法出台 这五类行为被禁止

2019-01-29 15:16 作者:孙志文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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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月29日讯(记者 孙志文)今天,青岛新闻网记者从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举办的发布会上获悉,去年12月11日,青岛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办法》共五章三十八条,重点对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管理、安全保护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对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等五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

据了解,通信行业是构建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行业。加强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对推动云计算、大数据、电子商务、现代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提升信息消费水平、建设智慧城市等均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青岛市通信行业迅速发展,用户数和电信业务普及率大幅度提高,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矛盾日益凸显,为增强全社会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与保护意识,结合青岛实际情况,制定《青岛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管理办法》十分必要。

任何人不得妨碍通信设施建设

通信设施建设是一项系统性、综合性、长期性的工作。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属中央省驻青单位,基于目前的管理体制现状,亟需搭建一个由地方政府各相关部门、青岛市通信管理局和电信运营企业共同参与的管理平台。

《办法》对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提出要求。《办法》规定,市通信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协助做好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通信主管部门应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

青岛应实施通信设施共建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资源浪费,推进通信基础设施规划编制,充分发挥规划管控和引导作用。

《办法》规定,市通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组织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提出编制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军队、海事、商务、应急、环境保护、交通、电力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通信设施建设应充分利用地下管线空间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办法》明确了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规划有关内容列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保障建设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将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涉路工程纳入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等有关规定。

《办法》还规定,规划市政道路、绿地、路灯等市政设施时,应当根据通信基础设施专项规划,为通信基础设施预留空间。通信设施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地下管线空间或者附着于既有建(构)筑物设置,并符合城市市容标准。

公共场所应无偿提供必要场地用于通信设施建设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高速宽带网络建设推进网络提速降费的指导意见》等文件要求,《办法》明确,公共机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人有义务协助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在该场所从事通信设施建设,无偿提供必要的场地,并为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办法》规定,敷设或者设置作业结束后,设置单位应当将作业过程中损坏的建筑物、绿地、道路等恢复原状或予以修复;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修复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运营商不得妨碍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近年来,电信运营商与小区的房地产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公司签署用户驻地网独家接入协议,限制了其他电信运营商接入、也限制了用户对电信服务的自主选择权。《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电信业务经营者的平等接入,妨碍电信用户的自主选择权。

《办法》还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农村及偏远地区的通信设施建设,完善电信普遍服务。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其建设、用地、补偿、供电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便利。

明令禁止五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

《办法》明确了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履行的电信设施保护职责;参照《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的保护区规定,划定了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同时明确规定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区范围内实施影响通信基础设施安全的行为,应当事先告知并征得通信基础设施产权人同意,并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为保障通信基础设施安全平稳运行,《办法》对五类危害通信设施安全的行为做了禁止性规定。其一是禁止挪动、改动、损坏或阻止依法设置通信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和保护设施。其二是禁止破坏或者封堵施工现场、道路,切断施工电源、水源或者擅自接入通信供电系统取电。其三是禁止在通信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挖砂、钻探、打桩、抛锚、拖锚、底拖捕捞、张网、养殖等作业。其四是禁止在通信设施上附挂物体、攀附农作物、拴系牲畜、攀爬杆塔。其五是禁止向通信设施射击、投掷物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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