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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对两起毒品犯罪案件两名罪犯执行死刑

2019-06-22 14:25 来源:青岛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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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6”国际禁毒日到来之际,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6月21日依法对贩卖、运输毒品罪犯王李彬、辛龙福执行死刑。多年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始终保持对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毒品犯罪,净化岛城社会环境。2018年,全市法院审结毒品犯罪案件706件、判处罪犯813人,2019年以来,已审结毒品犯罪案件273件,判处罪犯320人。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王李彬非法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在共同贩卖、运输毒品犯罪中,王李彬积极与上下家联系,出资购买并指使同案被告人魏伟运输、邮寄甲基苯丙胺,起主要作用,是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王李彬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数量巨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王李彬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判决。

最高法院经复核认为,被告人辛龙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辛龙福提出犯意,提供毒资,约购甲基苯丙胺,又指使同案被告人文学哲前往广州联系上家进行交易,还直接将购得的甲基苯丙胺贩卖牟利,对促成毒品交易起更大作用。辛龙福驾车搭载文学哲跨省长途运输甲基苯丙胺,在运输毒品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辛龙福贩卖、运输甲基苯丙胺2100余克,数量大,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辛龙福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刑,借患病未被收监执行之机贩卖毒品,又在取保候审期问再次贩卖、运输毒品,是毒品再犯,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极大,应依法从重处罚。对其前罪尚未执行的刑罚,应依法并罚。裁定核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对被告人辛龙福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未执行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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