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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土地管理法有这些变化 农民权益更有保障

2019-09-11 16:42 作者:李倍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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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9月11日讯(记者 李倍)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受到各界关注。今天,青岛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主任朱国堂做客青岛政务网“网络在线问政”栏目,对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中的各项变化进行了详细介绍。

变化一:改革征地程序让农民有更多参与权

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在征地方面改革了征地程序,要求政府在征地之前开展土地状况调查、信息公示,还要与被征地农民协商,必要时组织召开听证会,跟农民签订协议后才能提出办理征地申请,办理征地的审批手续,完善了土地征收程序,将原来的批后公告改为了批前公告,使被征地农民在整个过程中有更多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变化二:破除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障碍

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方面做出了创新,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删去了从事非农业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征为国有的原集体土地的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允许土地所有权人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能够为农民直接增加财产性的收入。

变化三:宅基地管理保障农村居民居住权力

在宅基地管理方面,新法在原来一户一宅的基础上增加了户有所居的规定,在人多地少的地方,宅基地用地情况较为紧张,针对这种情况,新法要求地方政府需要想办法采取其他方式保障实现农村居民居住的权利。

变化四: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

新法首次对土地征收的公共利益进行明确界定。原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地,但什么是公共利益,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且土地管理法有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土地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因此导致了征收成为获得土地的唯一通经。

市土地储备整理中心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采用列举的方式,对于哪些是公共利益可以动用国家征收权作出了明确的界定。因军事外交,政府组织实施的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扶贫搬迁和保障性安居工程,以及成片开发建设等六种情况确需要整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变化五:征收补偿构建了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土地管理法首次明确了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是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新规改变了过去以土地征收的原用途来确定土地补偿,以年产值倍数法来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做法,以区片综合地价取代原来的土地年产值倍数法,另外在原来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着物三项基础上又增加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和社会保障费,从法律上为被征地农民构建了一个更加完善的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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