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我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60元,即每人每月提高10元,增长幅度为6.67%,直接惠及全省1600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
按照国家制度设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从我省情况看,这两部分待遇呈现“双增长”的趋势。一方面,基础养老金标准不断提高。自2009年建立制度以来,我省已先后9次提高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部分市、县(市、区)根据自身实际,在省规定的最低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基础养老金标准。同时,我省建立对65岁及以上参保城乡居民予以适当倾斜政策,65—74岁、75岁(含)以上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分别高于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5元、10元。另一方面,个人账户养老金水平不断提升。我省采取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完善缴费补贴调整机制、开展基金委托投资运营等措施,鼓励居民早参保、长缴费、不断保,引导城乡居民选择高档次标准缴费,着力提高个人账户基金收益水平,不断增加个人账户积累,提升自身的养老保障水平。
下一步,我省将着力完善居民养老保险政策,优化调整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档次,推动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健康平稳运行,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养老保障需要,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