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旅游旺季的到来,来青看海的外地游客日益增多,海上旅游即将迎来客流高峰。近日,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依法立案查处1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案件,陶某因驾驶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为海上旅游客运行业从业人员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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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8日15时40分,青岛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汇泉湾附近海域巡查时,发现“金山216”号船舶载乘两名游客在小青岛附近海域拍照游览。经查,驾驶员陶某现场无法提供“金山216”号船舶有效的《船舶营业运输证》,而游客已通过支付宝扫码支付其船费200元。
经查,陶某驾驶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依据《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由港航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和《青岛市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水路运政)第三十七条规定“对违法程度一般,初次违法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的罚款”,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对其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执法人员介绍,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行为存在以下危害:未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从事海上旅游客运经营活动,扰乱海上旅游客运市场正常运营秩序,且其安全情况无法得到保证,存在较大安全隐患;游客乘坐未取得《船舶营业运输证》的船舶从事海上观光,一旦在乘船过程中遇到危险、发生纠纷时,个人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执法人员提醒,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需要大家共同维护,请广大从业人员严格遵守《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等规定,提升守法意识和服务水平,共同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稳定、服务优质的青岛海上旅游客运市场秩序。
新闻延伸:从事海上旅游经营需获批
《青岛市海上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从事海上旅游经营的,应当向港航管理部门申请经营许可,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二)使用的船舶依法取得船舶检验证书、船舶所有权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证明船舶安全、质量符合要求且来源合法的证件;
(三)人员配备与经营业务相适应;
(四)有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港航管理部门应当核发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为投入运营的船舶配发船舶营业运输证。
(记者 马正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