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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中院发布优化法治营商环境20条措施和典型案例

2023-05-04 16:10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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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5月4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何文婕 吕佼)今天,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举行优化法治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通报《青岛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20条措施》,发布青岛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十二个典型案例。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多家新闻媒体记者参加。

据了解,制定《青岛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20条措施》是青岛中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青岛市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三年行动规划(2022-2024年)》,扎实开展“深化司法作风能力优化法治营商环境”专项行动的重要举措。20条措施围绕优化“六个环境”,坚持能动司法理念,聚焦重点审判执行领域,强化司法供给,聚力解决市场主体急难愁盼问题。

发布会从三方面介绍了20条措施的主要特点。一是坚持问题导向与效果导向并重,对包括立案、诉讼费缴纳、繁简分流、案件审理和执行等关键节点,均提出优化提升的务实举措,提高市场主体司法获得感。二是坚持公正司法与能动司法并重,在产权和企业家人身保护、助企融资、护企纾困解难、为要素保障提供司法助力等领域,在依法公正办理案件的同时,提出能动履职理念和具有实效的措施,让法治营商环境更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三是坚持抓好主责主业与延伸司法职能并重,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包括联系法官、司法公开、案例发布、普法宣传、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等工作优化提升,满足市场主体多元司法需求。

十二个典型案例从2022年以来青岛全市两级法院审判执行的涉营商环境案件中选取,涵盖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不同类型案件,涉及保障重点项目和金融借款、劳动纠纷、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等涉企法律热点,体现了青岛法院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在案件审判执行过程中进行的积极有益探索。青岛中院通过发布典型案例,更好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引导和价值导向作用,努力增强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青岛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典型案例

1.两级法院联动执行护航重点项目顺利落地

——青岛某银行与青岛某包装公司金融借款执行案

【案情简介】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在京东平台拍卖某合同纠纷案被执行人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莱西市的一处土地、地上建筑物及附属物,买受人后续开发项目为北京汽车制造厂零部件产业园项目,但被执行人长期占用涉案土地、厂房,通过恶意购进原材料、恶意收取经销商定金生产经营等方式拒不交付,并多次以暴力方式阻挠法院执行,极大损害了买受人的合法权益、阻碍了实体经济项目施工进程。

青岛中院联合莱西市人民法院,共同成立领导指挥组、强制搬迁组等5个工作小组,出动70余名警力,对上述土地及厂房进行强制腾迁。在两级法院联动执行的强大震慑下,某包装有限公司于当日将厂房内大部分生产设备及原材料清理运出,顺利完成腾迁面积近15万平方米。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案件顺利执结。

【典型意义】本案涉及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重点项目,也是青岛引进的首个一线品牌整车制造全资质总部基地,项目投资大、影响广,建成后将产生头部企业的辐射带动作用,补齐做强青岛汽车制造产业链。青岛两级法院联动执行,依法强制腾迁已拍卖成交土地,保障项目顺利落地投产,填补了青岛整车制造总部企业的空白,推动了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2.正向激励为守信企业“背书”

——某集团公司与某管理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应向某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款及逾期利息,某集团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和抵房款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某地块工程折价或者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某集团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为有效化解纠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首先进行“背对背”方式调解,先与某集团有限公司进行沟通,从有利于企业更有效发展的角度分析当下形势,再与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分析逾期履行的利弊,及时履行生效判决义务对于公司发展的益处。双方有和解意向后,法院立即组织“面对面”调解,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城阳法院向青岛某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诚信履行证明书》。

【典型意义】“执前调”程序的适用,显著提高了执行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减轻了当事人诉累,有效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同时,法院在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后,发出《诚信履行证明书》,对被执行人给予正向激励,助推被执行人从“要我履行”到“我要履行”的思想转变,让“守信获益”成为社会共识,既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又为打造诚信营商环境奠定基石。

3.府院银企联动暂缓处置企业资产

——某集团公司与武某某等人劳动纠纷案

【案情简介】武某某等38人是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职工,该公司拖欠武某某等38名工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12月份的工资总计721096.6元,武某某等38人申请劳动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达成调解协议,但直至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期,青岛某集团有限公司仍未履行,武某某等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公司受新冠疫情影响,资金严重短缺,外贸订单遭到断崖式下跌,经营状况极不乐观,面临破产的风险,立即对其强制执行将产生更大的问题。法院当即决定暂不处置该企业的房产及存款,并协调当地政府、银行对其经营提供必要的支持。后该公司陆续将拖欠工资如数支付,案件圆满执结。

【典型意义】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贯彻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积极协调政府和金融机构,为企业经营提供必要支持,有温度、有力度的“双赢”方案,既保障了民生,又护航了企业的生存发展,为市场主体营造了优质法治营商环境。

4.“以审促调”精准发力高效化解企业危机

——青岛某房地产公司与青岛某服务公司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青岛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承包协议》,青岛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将其拥有的“驻青大厦”现状承包给青岛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由原告负责该项目现有债务的处理、后续开发、建设等工作,直至项目完成综合验收、实现交付、并实现利润分配。但青岛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某某、股东杨某某将公司共计86.67%的股权转让给东营某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合同约定。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多次联系当事人面对面协商调解,历时41天双方和解,法院持续跟进,严格根据调解协议规定的时间表,依法指导双方履行权利义务,仅用时62小时实现物款交接。

【典型意义】该案涉及“福鼎大厦”项目,该项目时间跨度大、牵涉主体广,市北法院与中央商务区管委会等部门充分沟通协调,将调解工作贯穿案件审理全过程,科学运用“以审促调”,并将司法服务延伸到判后,精准施力,高效衔接,有力保障了企业合法权益,交出了让市场满意的营商环境优秀答卷。

5.平等保护各方权益营造稳定营商环境

——青岛某轮胎公司与某清洁能源公司合作开发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清洁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太阳能清洁能源。2020年8月26日,安装在某轮胎公司仓库的发电装置发生火灾,虽被及时扑灭,但某轮胎公司认为能源开发应保证零事故,轻微火灾也存在巨大风险,不同意继续合作。某清洁能源开发公司则认为该项目属国家重点鼓励和补贴的绿色环保项目,其担忧实际不存在,遂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勘查现场后,深入分析发电装置运行风险与仓库安全是否存在根本性矛盾,组织双方进行了六轮调解,最终签订调解协议,某轮胎公司负责将发电装置从仓库迁移至厂区其他地址,双方继续合作并分享能源开发利润。

【典型意义】平等是优质营商环境的首要基础和核心内容,对各类市场主体一视同仁,才能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法治营商环境。该案双方诉求不同,但实质上具有统一性,即安全高效地开发能源。调解协议有针对性地排除合同履行的堵点和痛点,全面覆盖了双方诉求,平等保护了各方利益,符合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为落实加强环保治理这项根本国策贡献了法治力量。

6.规制地名商标保障公平竞争

——“红岛湾”商标侵权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系“红岛湾”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因青岛某置业有限公司、某(青岛)实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楼盘突出使用“红岛湾”商标,青岛某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请求判令两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 红岛湾”属于地理名称,商标的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房地产广告上突出使用“红岛湾”,目的是彰显商品房地理位置的优越性,是基于说明自然属性的需要,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且“红岛湾”地名的知名度明显高于“红岛湾”商标的知名度,故判决驳回青岛某通用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该案是对地名商标进行认定及规制的典型案例,入选“全省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件”。红岛经济区是青岛城市发展的重要战略储备空间,“红岛湾”作为地理区域名称属于当地社会公众共同拥有的公共资源,垄断使用有悖于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和公平竞争原则。该案判决明确了地名商标的使用及其维权边界,体现了人民法院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的担当和作为。

7.高效处理跨国纠纷提振外企投资信心

——新加坡某公司与青岛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案

【案情简介】新加坡某不锈钢公司与青岛某五金公司签订不锈钢制品购销合同,收货后认为货物存在诸多质量问题,协商未能解决,遂诉至法院,要求青岛某五金公司返还货款并赔偿各项损失近百万元。因跨国鉴定货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需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时间,在此期间因货物不能处置而造成的仓储费等损失还将持续产生并扩大,法院遂与双方进行了数十次沟通,两公司最终签署调解协议,当日青岛某五金公司即支付了补偿款,矛盾纠纷彻底解决。

【典型意义】法院秉承调解优先、息讼止争理念,积极引导、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方式妥善、高效化解涉外商事纠纷。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境内外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稳定市场预期、提振投资信心、营造公平有序的国际化营商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

8.“预重整”破解搬迁困境府院联动助老牌企业涅槃重生

——青岛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案

【案情简介】青岛某精细化工有限责任公司2013年列入青岛市老城区企业搬迁名录,因负债高、职工包袱重,启动搬迁后不久陷入困境,资产被债权人数十轮查封,500余名职工被迫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却无法获得安置补偿。该公司多方寻求合作无果,逐步成为“僵尸”状态企业,其名下资产即将被法院启动执行拍卖,若拍卖成交,500余名职工的安置费和数百名供货商的债权均将全部损失。该公司职工债权人遂向李沧法院申请破产重整。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协同管理人快速进驻企业,联合市、区两级政府多次调度,以职工和债权人权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协调投资人用未来运营的预期收益清偿债权,确定小额债权全额受偿,重整债权综合清偿率达到50%以上,重整计划得以高票通过,稳定了职工队伍、保全了企业财产。

【典型意义】本案是老牌化工企业深度陷入困境后,通过破产重整解决职工安置和历史债务问题的典型案例。通过府院联动,创新启用了预重整工作机制,优化债权清偿方式,提升了抗风险能力弱的小微企业债权人清偿比例,切实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充分发挥了破产重整的拯救作用,助力老牌化工企业磐涅重生,起到了稳市场、保民生、促发展的良好作用。

9.审执联动双向发力助企纾困解决难题

——某银行诉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简介】在某银行诉五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依申请查封被告某公司名下12个银行账户,实时查封金额约2000万元。后某公司主张其一账户陆续入款并已足额查封,申请解封其他账户。法院组织听证过程中,某银行以无法确认该账户是否足额查封及能否足额扣划为由拒绝同意该公司解封请求。

市南法院统筹考虑金融机构与实体企业的合法权益,及时调整工作思路,一方面联系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明晰利害,做好双方当事人工作,另一方面打通审判与执行之间的环节,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双向发力,调解协议签订后当即立案执行,扣划某公司账户存款3400余万元,同时立即解除对该公司其他账户的查封,既保障金融机构的权益,也最大限度保证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实现了银企双赢。

【典型意义】该案运用审执联动模式解决金融纠纷案,是审执联动互促的有益尝试。市南法院有效整合司法资源,通过审执联动,提前介入,既保障了金融机构合法权益,又解决了实体企业资产被冻结影响发展的难题,提升了金融司法服务水平,助力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了良好法治营商环境。

1 0.依法保护高新企业暖企护企促发展

——青岛某设备公司诉某房地产公司定作合同案

【案情简介】 2017年5月,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安装合同,约定由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制作安装机械停车设备93个,金额1972500元;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七日内一次性结清余款,设备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起始时间自设备通过当地特种设备检测部门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该设备质保期于2019年12月24日届满,质保金未支付。青岛某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索要货款98625元及利息。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某设备有限公司货款98625元及利息11538元,依法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典型意义】青岛某设备公司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工信部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山东省瞪羚企业、山东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黄岛法院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水平,通过高效审判,暖企护企,聚力解决企业“急难愁盼”问题,依法保护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进一步优化了法治营商环境。

11.打击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保护知名品牌权益

——某贸易公司、王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某贸易公司成立于2000年6月,王某为实际经营人。2019年至2020年间,王某为谋利,明知上海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Champion(冠军)商品,仍以1370万余元的价格购入12万余件该商品,以1727万余元的价格销售至某购物平台,违法所得356万余元。上述涉案商品注册商标的所有人系HBI公司,经其鉴定,上述涉案商品均侵犯HBI公司商标专用权。

某贸易公司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王某作为实际经营人、控制人,在实施犯罪中起决定、指挥作用,系直接主管人员,其行为均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以某贸易公司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六十万元;以王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另责令某贸易公司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三百五十六万余元。

【典型意义】注册商标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凝聚着企业的智慧和劳动。法院运用财产刑加大对知假售假行为的惩处力度,严厉打击市场流通领域“造假”“售假”犯罪行为,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正版货品、维护品牌形象及品牌价值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保证了罪责刑相适应,强化对知识产权犯罪的刑罚威慑,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

1 2.“首违不罚”柔性执法彰显司法温度

——青岛某包装公司诉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案

【案情简介】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青岛某包装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一辆电动叉车未经检验登记,无操作人员证,遂现场作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该公司收到指令书后,将涉案叉车报废处理,购置了经登记检验合格的全新叉车并申请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某区市场监管局后续作出对该公司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诉至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通过惩戒性措施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从而达到预防违法的实际效果。《行政处罚法》中的“首违不罚”制度,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原则的具体体现。案涉公司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法院综合考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优化营商环境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等因素,判决撤销本项罚款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准确把握“首违不罚”的适用条件,推动行政机关在适用惩戒性措施上保持克制,通过包容审慎的监管行为,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行政处罚程序中接受教育,及时主动纠正违法行为,达到更加理想的监管效果。“首违不罚”“不罚清单”是示范不是限制,容错纠错机制符合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以对行为主体权益减损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提高了市场主体的法治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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