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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2023-12-21 14:15 作者:陈志伟 来源:青岛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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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12月21日讯(记者 陈志伟 通讯员 白树文)今天,青岛市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检察机关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三年行动阶段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发布相关案例。

据介绍,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法能动履职,开展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三年行动,制定三年行动意见和2022年度、2023年度实施方案,首创“产业链链长+链主+检察长”制度,组织服务保障招商引资、科技创新、高效土地利用、人才集聚、产业融资、安全生产专项行动和服务保障“上合示范区、山东自贸青岛片区”八个专项行动,全方位服务重点项目建设、全周期服务新兴产业专业园区发展、全链条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创新打造具有“青岛特色”的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检察模式。

完善“多维护企”机制,强化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使命担当

结合青岛产业发展,量身定制检察服务措施,因时因地因产业精准施策,提供优质高效权威的法律服务。

主动作为,建立实时更新政策机制。对标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新变化新要求,全面修订8个服务大局、优化营商环境意见,重新制定全面加强新时代知识产权检察工作的实施意见,出台《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助力上市和拟上市企业健康发展的十二项措施》等制度规范,省检察院转发推广。即墨区检察院创建的“分类定策、分层研商、分级处理、分块服务”“四分式”工作法,获国家标准委立项并结项,探索形成基层检察机关精准服务保护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标准,在全省首届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发展法治研讨会上作经验交流。

细化政策举措,打出优化营商环境“组合拳”。10个区(市)检察院、8个专项行动专项组立足实际,出台36个细化实施方案,优化惠企服务措施265项。

坚持内外协同,搭建“法护营商”样板。将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作为服务大局的重要抓手,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检察机关与工商联沟通联系机制的意见》等文件,在深化常态沟通、搭建服务平台、聚合资源力量、创新工作模式等方面积极探索创新。

严格依法办案,为实体经济振兴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持续做优刑事检察,依法惩治影响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相关犯罪。重点打击侵犯实体经济合法权益的非法高利放贷、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涉黑恶犯罪,依法惩治金融诈骗、合同诈骗、串通投标等扰乱市场秩序犯罪,办理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2200余件。

精准开展民事检察监督,保障实体经济规范健康持续发展。健全检察机关依法启动民事诉讼监督机制,妥善处理涉“24条重点产业链”的劳资纠纷、合同纠纷、侵权纠纷等民事申请监督案件,办理涉企民事监督案件515件。

强化行政检察监督,依法保障实体经济合法权益。发挥行政检察职能,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加大对涉“24条重点产业链”行政生效裁判案件监督力度,办理涉企行政监督案件252件。

深入推进公益诉讼检察,努力营造宜居宜业法治环境。围绕闲置土地处置、耕地保护、耕地占用税收缴、拆违治乱等领域开展监督工作,持续开展闲置国有土地清理专项监督,会同相关部门详细调研土地闲置原因,对企业因政策变动、资金困难等客观原因造成闲置的,共同帮助企业解决现实困难,清除开工障碍,督促盘活闲置土地1351亩。

强化重点领域监督,最大限度激发实体经济振兴发展的活力

牢固树立平等保护等司法理念,加强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深化涉案企业诉源治理,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助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

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立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建立专业化办案团队,实行知识产权案件“一案四查”“一案三评估”办案机制,推动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格局。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338件,办理2起案件入选全省检察机关2022年度典型案例和知识产权保护十大案例。聚焦20余家上市和拟上市企业常态化联络需求,设立知识产权检察保护联系点,提供“一对一”特快专办服务。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全面推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会同工商联等单位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对承诺合规整改并监管考察合格的涉案企业,依法从宽处理,做实既“厚爱”又“严管”。办理涉企合规案件79件,挽回损失1.1亿万元,稳定就业1.5万人,经验做法获最高检、省检察院转发推广。针对小微企业涉税犯罪高发问题,探索建立涉税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办案机制,对数额不大、认罪认罚且及时补缴税款的民营企业人员作出不起诉决定,避免了54家民营企业因案关停、近千名企业员工因案失业,挽回税款损失1800余万元。

深化诉源治理。注重分析涉企案件背后的治理漏洞,对涉企案件“一案一建议”,制发检察建议380余件,向党委政府、上级院报送调研报告26份。为优化刑事执行监督举措,着力解决涉企社区矫正对象外出“审批难”问题,与市司法局联合调研企业需求,会签《关于进一步规范和优化涉民营企业社区矫正对象外出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监督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涉企人员外出请假850余人次,惠及企业350余家。

创新履职方式,持续提升服务保障实体经济能力水平

做新做实检察服务平台。建立健全服务对接机制,实施“产业链链长+链主+检察长”制,两级检察长带队走访调研企业886家,收集意见建议110项,解决某生物动物疫苗保护、某知名企业员工职务侵占等法律需求1120件次。市检察院通过走访,依法办理了拟上市的某技术公司反映离职员工恶意诉讼700万元案,为企业上市扫清障碍。携手“青岛云”企业服务平台、青岛市高级专家协会、银行、保险、协会等单位,组建全国首个优化法治营商环境开放式服务联盟,建立联盟服务信息数据库,工作经验被省检察院转发推广。

优化涉企案件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围绕一流检察服务标准,打造12309服务热线优化营商环境专席,畅通涉企案件办理“绿色通道”,完善分流处置程序,快速审查、优先处理涉企诉求1530件。开展“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专项行动”,邀请律师共同化解市场主体矛盾纠纷,常态化开展简易听证840件,帮助某果蔬合作社20余户农民讨回120万元“血汗钱”,成功化解一起因合同诈骗案引发的集体访隐患。

创新“检护自贸”服务保障一体化工作平台。创建法律服务智慧平台,设置一体化服务“自贸企业维权绿色窗口”,畅通全方位、立体式检察服务网络;创建“双向打击、追赃挽损、延伸保护”金融链三同步保护机制,创建“检护自贸”服务保障体系。

相关链接:青岛检察机关发布服务保障加快实体经济振兴发展典型案例

青岛某时装有限公司重大火灾隐患民事公益诉讼案

一、基本案情

青岛某时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时装公司)主要业务为生产加工各种服装,属于订单型企业。某区消防救援大队在日常消防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厂房存在未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排烟系统不符合规范标准、未设置防火门等火灾隐患。该公司厂房和车间内存放大量成衣及布料,日常有150人左右在二楼车间工作,一旦发生火灾,会对工人造成人身危险,同时危及周边建筑,造成较大财产损失,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022年10月,某区消防救援大队依据其与区检察院会签的《关于在检察公益诉讼工作中协作配合的意见》,向区检察院移送上述线索,区检察院向市检察院报告有关情况,市检察院于11月2日立案。后两级检察机关上下一体化履职,调阅复制时装公司工程验收材料和相关执法卷宗,查询厂房权属及公司纳税情况,多次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区消防救援大队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勘验,对企业现有消防设施设备拍照录像确认,查明:时装公司厂房建设之初并非从事服装加工,故按照丁类火灾危险性向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并施工建设,建设完毕后验收合格。后该公司改变使用状态,现状为丙类火灾危险性(服装+劳动密集场所),原有消防设施不符合丙类厂房要求,存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未安装、环形消防车通道不完善、室外消火栓系统未安装、防火涂料未涂装、紧急疏散楼梯无防火门、安全出口数量不足、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缺失、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高位水箱和消防水泵缺失等12项消防安全问题。区消防救援大队数次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理决定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公司缴纳罚款,但未进行有效整改。

12月2日,市检察院举行公开听证会,段连才检察长主持听证,邀请市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消防领域专家等参与听证。听证会上,与会消防领域专家针对时装公司现状提出了整改需满足的规范、整改周期等建议供企业参考;时装公司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无异议,表示愿意自行整改,但因订单较多,停工整改会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市检察院充分考虑企业实际情况,决定利用时装公司在春节假期期间订单数量相对较少的契机,制发民事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限其在两个月内采取措施消除重大火灾隐患。

时装公司收到检察建议后,聘请有资质的消防设计、施工公司驻场设计、施工。后因2022年底疫情严重、室外项目待规划审批及低温致部分工序无法施工等问题,时装公司申请延期两个月。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困难,在和消防部门共同督促企业做好应急消防预案和日常防火工作的前提下,予以批准。

2023年4月10日,时装公司完成全部整改工作。4月21日,市检察院召开现场公开听证会,对该公司整改效果评估验收,区消防救援大队进行现场复查,认定时装公司经整改已消除重大火灾隐患;邀请6家劳动密集型企业参与旁听,相关企业表示将以涉案企业为戒,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消防安全。因重大火灾隐患已经消除,市检察院于4月24日依法作出案件终结审查决定。

二、典型意义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检察机关充分将特邀检察官助理、公开听证等制度优势转化为公益保护效能,面对消防安全等专业问题,邀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办案,对调查核实、整改效果评估等环节提供专业支持。同时发挥检察听证汇聚智慧、协调各方的作用,人民监督员、人大代表等共同参与,听取企业说明情况、陈述意见,确保最佳办案效果。充分考虑企业利益,通过选择最佳整改时机、延长整改期限、协调降低整改成本等方式,把对企业的经营影响降到最低,以案件推动企业树立“安全生产是第一效益”观念,从源头杜绝火灾隐患。

赵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赵某、孙某某在未取得某品牌酒水商标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品牌专用不锈钢保温酒桶灌装其他品牌的原浆啤酒,并以该品牌原浆啤酒的名义向被告人任某某、杨某销售1700余桶,销售额合计40余万元。2021年4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任某某、杨某夫妇明知从被告人赵某处进货的原浆啤酒并非某品牌原浆啤酒,仍以其原浆啤酒名义向加盟商供货及零散售卖1000余桶,销售额合计40余万元。2020年6月至2021年7月期间,被告人杨某联系某图文设计中心经营者被告人吴某某,设计、制作带有该酒水品牌商标的粘贴共计145000个,用于向外售卖的啤酒包装。2022年1月30日,某区检察院以赵某、任某某、孙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以吴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某区法院提起公诉。2022年8月8日,某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赵某、任某某、孙某某等三人有期徒刑一至三年不等,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以杨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以吴某某犯非法制造、销售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办理侵犯注册商标犯罪案件,检察机关要引导公安机关加强对上下游犯罪线索的摸排,全面查明案件事实,补充完善证据链条,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实现对侵权犯罪行为的全链条打击。发挥“产业链链长+链主+检察长”制度优势,根据企业需求提供订制化知识产权服务,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民事损害合理赔偿机制,推动在检察环节完成损害赔偿工作,提高诉讼效率,减轻权利人诉累,促进社会关系修复。在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行刑双向衔接,及时向有关行政机关移送违法线索,通过走访、宣传等手段延伸知识产权保护触角,强化对公益诉讼线索的排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力度,实现打击和治理闭环。

孙某某等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案情简介】

本案中被侵权的甲家电品牌是中国最具价值品牌之一,乙公司作为品牌集团下属厨房、卫浴设备及家具板块,在厨卫市场具有相当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008年前后,被告人孙某某、林某、张某某同在乙公司销售部工作,后孙、林二人相继离职,张某某在乙公司担任销售部经理。2016年,为谋取高额经济利益,三人共同商议合伙投资,在某区开设加工厂,非法生产假冒甲品牌注册商标的橱柜。由张某某提供乙公司在全国的500余名经销商名单、联系方式或向经销商推荐,由孙某某、林某联系经销商并组织生产,并将假冒甲品牌注册商标的橱柜销往王某、车某某等全国158个城市的经销商,车某某等经销商将该假橱柜在当地乙公司加盟店充当正品销售。2017年2月至2019年11月案发,孙某某等人非法经营额达1000余万元。期间,孙某某、林某从王某处购买了142万余元的带有甲品牌注册商标标识的板材用于生产。

2020年6月25日,某区检察院向区法院提起公诉,并对车某某等10名经销商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2021年9月1日,区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孙某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八十万元至一百七十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某提出上诉,市中级法院于2022年3月30日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一)全环节研判和全链条梳理,穿透式打击震慑侵害企业知识产权犯罪。针对本案犯罪区域跨度大、环节多、链条长、分工细等特点,检察机关坚持“一个也不放过”原则,从原材料、制假、售假全环节入手,准确认定制假者、售假者和原材料供应商的犯罪行为和涉案数额,依法追究上下游各环节相关侵权人刑事责任,实现全链条、穿透式打击。

(二)创新赔偿模式力促赔偿谅解,最大限度挽回企业损失。本案中,检察机关将宽严相济、认罪认罚从宽等司法理念贯穿整个办案全流程,针对投案自首并认罪认罚的乙公司经销商,分析评估诉与不诉对涉案经销商的影响,力促10名涉案经销商与乙公司达成和解,一体解决刑事责任追究和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减少企业诉累,真正实现知识产权刑民一体化保护。

(三)深化知识产权检察集中统一履职和“检察一体”衔接,最大限度保护企业合法权益。针对不积极主动赔偿权利人损失的被告人,检察机关及时告知权利人,切实保障其知情权和参与权,了解权利人的民事赔偿诉求,并发挥检察一体化办案优势,两级检察机关在刑事案件判决后,紧密协同配合,支持权利人启动了民事诉讼,全面保护其合法权益,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四)坚持做好诉源治理,助力企业创新发展。本案中,针对乙公司管理漏洞,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向其制发检察建议,督促该公司采取多种措施强化管理。同时,针对涉案个体经销商知假买假售假问题,建议该公司通过完善经销协议、飞行检查等方式,对全国甲品牌经销商进行行业规制,从制度上、源头上预防知识产权保护漏洞,充分发挥检察建议“抓前端、治未病”作用,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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