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青岛市人民政府于2023年4月13日在被收回地块现场张贴了青收(崂)公告〔2023〕2号《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告》。经崂山区人民政府研究,拟定了收地补偿方案,现公告如下:
一、拟收回土地的目的
地块拟用于北宅街道峪夼社区村庄改造安置项目建设。拟收回土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拟收回土地的位置、用途及面积
本次需收回地块位于北宅街道峪夼社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为青岛市李沧区海东物产电子元件厂,面积为2646平方米(证号:青崂国用〔2001〕第041号),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出让,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三、拟收回土地补偿方案
拟收回土地补偿费按照青岛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的意见》(青政发〔2021〕20号)规定:出让用地按照证载用途剩余出让年限实施评估。经评估该宗土地补偿费为2530634元(合63.76万元/亩),地上建筑物已经政府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房屋。
四、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
拟收回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应自本公告公示期满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持相关权属证明材料到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崂山区市民文化中心C座1211)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
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土地收回补偿协议的,以本补偿方案作为补偿依据,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将依法作出补偿决定。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收回土地所在地及崂山区人民政府政务网进行公示。本公告公示时间为30日,公示期自2024年7月10日至2024年8月8日。
拟收回土地的使用权人如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在公示结束前向崂山区自然资源局(崂山区市民文化中心C座1211)提出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
特此公告。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政府
2024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