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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报案称被同事偷了4900元 同事坚称是借钱

来源:检察日报 作者: 2017-10-23 16:54:22 字号:A- A+

是偷还是借?到底谁在说谎

童画 徐平平

看似一起简单的盗窃案,但被害人说是“偷”,犯罪嫌疑人说是“借”,双方各执一词。到底谁在说谎?已被羁押在看守所多日的犯罪嫌疑人是真正的被害人吗?

盗窃嫌疑人称自己是借钱

2015年8月17日,一个名叫王小双的男子走进派出所,报警称他发现自己的银行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取走了4900元。民警通过调取银行ATM机监控,很快确定了犯罪嫌疑人是王小双的同事刘三,但此时刘三已离职。2016年3月25日,刘三被抓获。同年4月22日,案件被移送至上海市嘉定区检察院。

看似是一起普通的盗窃案件,事实清楚、案情简单,但在对此案审查逮捕期间,承办检察官发现了问题:刘三有盗窃前科,此次到案后一直拒不认罪,未作有罪供述。银行ATM机监控拍到刘三取钱画面,但刘三坚称自己是借钱。

中间到底有什么隐情?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搜集证据,很快发现了影响本案定罪的一个关键证据:王小双报案前,其银行卡存在交易异常情况。

根据王小双提供的银行卡账户明细查询单,2015年5月至6月21日,该银行卡交易频繁,6月21日卡内被取出4900元,而后几天,该银行卡仍有数笔小额消费,至6月26日账户内仅剩0.15元。自此之后,直至报案当天,该银行卡再未有过交易记录。如此巧合,让承办检察官不禁产生了疑惑,莫非王小双知道账户仅剩0.15元,所以才不再使用这张银行卡。如果这个假设是真的,说明王小双的手机可以收到关于账户变动的提醒短信,当刘三取钱的时候,王小双应该能收到提醒短信,那么,为什么事隔近两个月他才报警,并坚持称对自己银行卡被取钱一事毫不知情呢?

为讨回借款竟报假案

带着疑问,承办检察官在询问刘三的时候认真听取了他的无罪辩解。刘三反映,原单位厂区内的监控能够证明是他本人将银行卡亲自交到王小双手上的。并且,在还卡时,王小双提出,刘三可以凑5000元整数再还钱。这个细节再一次佐证了检察官的想法,王小双确实开通了银行卡账户变动短信提醒业务,知道刘三取钱的具体数目。如此说来,王小双在报案时的那套说辞就值得怀疑。

刘三到底有没有偷钱,王小双报的是不是假案?承办检察官一方面要求公安机关查证王小双的银行短信提醒业务情况,并调取厂区监控,一方面直接询问王小双事情经过。一开始,王小双仍称他的钱是被偷的,但当承办检察官就银行卡消费异常的情况质问他时,他开始变得支支吾吾。见此情形,承办检察官严肃地向他说明了不当维权需承担的法律后果。王小双沉默了一会儿,终于开口坦白:为了找到刘三讨回借款,他报了假案。

王小双交代,2015年6月的一天,刘三找到王小双说想借点钱做生意,并承诺挣了钱大家一起分。王小双同意后拿出一张银行卡交给刘三,并告知了密码。6月21日这天,刘三从这张卡中取出4900元,然后将卡还给了王小双。7月,刘三离职。

不久后,俩人失去了联络。当初借钱给刘三的时候,两人没有立下任何字据,王小双认为即便报警,也不一定能立案。于是,他通过报假案的方式引起公安机关重视,并借助公安机关的力量寻找刘三。当民警调取银行监控视频交由王小双辨认时,王小双当即指认取款人为刘三,但隐瞒刘三是向他借款并征得其同意后使用银行卡提取现金的事实,还坚称自己从未将银行卡借给刘三使用。

诬告陷害终害人害己

至此,此案真相大白。2016年4月29日,嘉定区检察院依法对刘三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与此同时,警方就王小双诬告陷害案正式立案侦查。5月24日,此案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副检察长孔杰担任案件承办人。

孔杰认为,王小双明知其与刘三是民间借贷纠纷,但故意捏造刘三盗窃其银行卡并使用的犯罪事实,意图通过不适当地启动司法程序,使他人深陷囹圄的方式,不正当地实现自己的债权。王小双的行为不仅浪费了司法资源,更导致刘三被羁押一个多月,其行为已涉嫌诬告陷害罪,并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应当依法予以追诉。考虑到王小双在公安机关立案前,接受调查询问时,主动交代其诬告陷害他人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从轻处罚。6月14日,该院依法对王小双提起公诉。

2016年8月30日,此案开庭,孔杰出庭支持公诉。王小双认罪服法,表示悔过。法院当庭宣判,王小双因犯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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