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晨报讯(记者何欣)王先生为邻村工友刘某家义务帮工,午饭饮酒后驾车身亡。近日,王先生家属将刘某诉至房山法院索赔40余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8487.70元。
4月4日,刘某邀请工友王先生等人为自家房屋加工彩钢屋顶帮工。中午时分,刘某留王先生等人在家吃饭,其间王先生大量饮酒。当日下午2点44分,王先生驾驶摩托车回家,行驶至村口时撞在道路西侧树上不幸去世。经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房山交通支队认定,王先生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未戴安全头盔,所驾驶的摩托车未按规定登记且悬挂其他车辆的车牌,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王先生的家属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40余万元。
面对起诉,被告刘某辩称,王先生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该预料到酒驾后果,应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说,他曾劝王先生注意安全,还追着王先生劝阻,他已尽到了应尽义务,因此对本案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先生在明知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依然酒后驾车,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刘某作为被帮对象,同时系饭局的组织者,事发当天疏于管理,明知王先生驾驶摩托车离开,但未对其饮酒行为进行劝阻。此外,刘某明知王先生醉酒,也未对其驾驶摩托车的行为进行有效劝阻,刘某应当对王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部分责任。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赔偿王先生家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98487.70元。
本案的主审法官表示,酒驾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行为,酒后驾驶酿成惨祸,对于当事人而言,除了财产上的损失,更多的是失去亲人后精神上的打击。因此,作为驾驶者本人,一定要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做到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作为同行者,一定尽到劝阻义务,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