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郑某经营着一家建筑材料公司,公司聘请了100多名农民工。2015年,郑某因为公司经营不善,欠下了55名农民工共计15万7千多元的工资,郑某向工人口头承诺要支付工资,可是再三失约,最后工人直接联系不上郑某了。
经过查实,郑某名下有5辆车,其中还有奔驰等名车,并且郑某有住酒店、乘飞机的记录,完全具有支付所欠工资的能力。2016年,郑某被公安机关抓捕后办理了取保侯审,仍然没有支付拖欠的工资。直到2017年,郑某第二次被公安机关抓捕后,才终于支付了拖欠的工资。而对于自己拖欠工资的行为,郑某辩称,是因为资产被冻结了。
法庭审理起案件后,当庭作出了宣判。郑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为了打击恶意欠薪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加入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用人单位和个人用工者如果不按时、足额支付薪酬,将会被严惩,如果达到法律规定的入刑标准,将会受到刑法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