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2日,山东全面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实施方案正式出炉。实施方案明确,我省行政执法人员开展检查、调查等执法活动要主动亮明身份,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执法标识,要主动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及执法文书,并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无证人员和其它证件持有人员一律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指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作为法治国家建设的中心环节,其活动范围和效果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紧密相关。而在现实执法过程中,不少地方仍存在着执法犯法、执法不公和粗暴执法等现象,因此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方案规定,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行政权力清单和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行政执法类别、事项名称、执法依据、裁量基准、承办机构和办理时限等,在部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要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和“三定规定”,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清单》,明确执法主体机构名称、机构性质、经费来源、队伍编制状况、主体类别、执法职责和权限、法定代表人、投诉举报电话等,其中依法开展委托执法的,应当注明受委托组织的基本信息和委托执法协议,经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审核后公示。各级政府法制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托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平台,编制《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清单》,明确持证执法人员的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在本级政府和部门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此外,行政执法机关还要向社会主动公开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及检查、抽查、检验、检测的结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执法机关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行政执法机关申请更正。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针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实施办法要求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必须进行法制审核。五种情形包括:涉及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需经听证程序作出;案情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以及其他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情形。据了解,法制审核主要是进行合法性和合理性审核,避免因执法违法或不当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按规定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及时予以纠正,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