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谈张扣扣案:极端个案带来警示,私力复仇不应被推崇
杀死邻居王家父子三人近一年两个月后,陕西汉中男子张扣扣迎来了他的终审判决。4月11日,陕西高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了汉中中院的死刑判决。
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在庭后表示,“这起案件具有一定警示意义,我们应当尽量在法律轨道之内解决问题,不应推崇私力复仇。”
检方列举十部分证据证明张扣扣有罪
4月11日下午5时许,在二审宣判前,张扣扣做最后陈述时称,对法院的判决,不管什么结果他都接受。实际上,两次庭审中,他均表示杀人后已经想到了“死刑”的结局。
据该案一审判决书显示,汉中中院经审理认为,张扣扣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构成故意杀人罪;张扣扣杀人后故意焚毁他人车辆,造成财物损失数额巨大,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
汉中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称,张扣扣不能理智对待内心仇恨,在工作、生活又长期不如意的巨大压力下,心理逐渐失衡,迁怒于王正军、王校军、王自新,犯罪动机卑劣,杀人犯意坚决,犯罪手段残忍,最终以故意杀人罪及故意损毁财物罪判处张扣扣死刑。
一审宣判后,张扣扣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案件于4月11日由陕西高院在汉中中院二审开庭。
澎湃新闻注意到,庭审中,控辩双方的辩论焦点,主要集中在张扣扣实施故意杀人、故意损毁财物犯罪的原因是否准确;张扣扣作案时有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被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张扣扣有无持刀捅刺被害人王校军后返回对被害人王正军进行二次捅刺;张扣扣的故意杀人罪的量刑是否适当五个方面。
庭审中,检察员先后向法院提交十部分证据,分别从案件来源、案发现场、犯罪结果、犯罪行为的客观性、犯罪行为的言辞性、被害人的身份、犯罪预备、张扣扣犯罪后逃跑和投案、犯罪原因及张扣扣的刑事责任能力等方面,证明张扣扣犯故意杀人罪、故意损毁财物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另一方面,辩方律师也向法庭提交了新证据。由北京正慧科鉴咨询服务中心出具的《正慧科鉴中心[2019]咨字第5号法医精神病学书证审查意见书》显示,张扣扣符合偏执型人格障碍诊断标准;张扣扣母亲被杀与其偏执型人格障碍有因果关系;张扣扣作案时辨认能力存在,控制能力削弱,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不过,公诉机关认为,该份审查意见书得出的结论不具有科学性,不能作为证据出现在法庭上,即便是论证意见也不具有参考意义。
陕西高院:该案不是邻里矛盾引发,而是报复杀人
在4月11日的庭审中,检察员在最后陈述出庭意见时表示,在现代法治社会中,“血亲复仇”作为民间陋习早已被摒弃,国家救济渠道畅通,不允许私力救济,除非如正当防卫等紧急情况,这是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必然,也是公诉案件排除私力救济的根本原因。而法律也是有温度的,对事出有因的案件,根据我国刑事司法政策,在量刑时可以作为从轻情节予以考量,但张扣扣将杀人对象的选择不仅仅指向当年母亲被害案件的直接责任人王正军,而是肆意扩大了其泄愤对象,这样的卑劣行径,已经不是简单的“报仇”,而是超出普通大众情感承受能力的“灭门”,对张扣扣这种滥杀无辜的行为应依法惩处。
陕西高院经审理认为,被害人王正军故意伤害致张扣扣母亲死亡的犯罪行为,确实给张扣扣造成了心理伤害。但王正军已被依法判刑,其父也赔偿了经济损失。经审查,王正军故意伤害案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此后22年,王自新家未与张扣扣家发生新的冲突,不能认定被害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案件不属于邻里矛盾引发,而是报复杀人,原判死刑并无不当。
4月11日晚7时许,陕西高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张扣扣上诉,维持原判。
张扣扣的辩护律师邓学平在庭后接受采访时表示,尽管两次庭审辩护都没能为张扣扣留下一命,但这起案件的警示意义不能忽视,“确实有人同情他,但这种行为不应该被效仿,也不应该被鼓励,我们必须在法律的轨道内解决问题,要学会理性和克制。”
邓学平说,张扣扣案是一个极端个案,律师辩护不代表把它作为一个正面典型,“私力复仇不应该被推崇”。
澎湃新闻记者 陈雷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