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四:给予生活困难的女性离婚后经济帮助
[案情]谭某与苟某(女)于1990年经人介绍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两人居住的四间房屋为谭某婚前分家所得。苟某为农村妇女,年近六十,没有经济收入和住房,属于法律规定的生活困难的情形,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近二十年,且对共同居住的房屋进行了修缮等因素,法院判定谭某给付苟某房屋一间。
[点评]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的帮助。司法实践中,该规定主要适用于离婚案件中的女方当事人,尤其是生活在农村的中老年妇女。离婚时,由于妇女多处于经济弱势地位,许多人面临净身出户、无处栖身的窘境。为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我国《婚姻法》修订时增加了经济帮助制度。
案例五:离婚案件中对患精神疾病妇女的权益保障
[案情]王某与曲某(女)于2006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2009年曲某被诊断为分裂症,精神二级残疾。双方分居至今。曲某患病后,王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
[点评]我国法律规定,因一方患精神病对方要求离婚的,法院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对患者的治疗和生活上的安置。原来夫妻感情较好,结婚多年,生有子女的,应指出夫妻间有互相扶助的义务,做好思想工作,以不离婚为宜。如果确系久治不愈,事实证明夫妻关系已经无法维系,经对方、亲属以及有关单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本案中,曲某患有精神疾病尚未治愈,如王某坚持离婚,应先对曲某今后的生活作出妥善安置。否则,法院判决双方不准离婚。
案例六: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应分得死亡赔偿金
[案情]贾某某5岁时,母亲病故,其父贾某再婚,贾某某一直跟随祖母李某生活,直至成年。后贾某某因事故死亡,其父贾某获得一次性赔偿金42万元。后祖母李某起诉要求贾某给付死亡赔偿金。法院判决李某分得赔偿金21万元。
[点评]死亡赔偿金分配纠纷是法院审判工作中的一个难点。大多案件当事人众多且关系亲密,对于相对弱势的一方,他们不仅要经受失去亲人的痛苦,又要遭受亲人对簿公堂的苦楚,死亡赔偿金分配的公平与否,对其今后生活乃至生存有着重大的影响。本案中法院的判决除了依据亲属关系的远近外,还考虑了祖母李某与死者共同生活的情况,给予老年妇女一定的物质补偿,使其精神和经济两个层面获得解脱,恢复生活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