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7日讯 昨天,记者到青岛市公安局了解到,为加强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省公安厅昨天下发《关于切实加强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按照通知要求,从3月6日起,岛城各加油站散装汽油销售一律实行“实名登记”制度。
单位购买散装汽油的,购买人须出示所在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的购买证明(包含委托购买人姓名、购买数量、用途等)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
个人购买散装汽油的,须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军官证、驾驶证等),并说明用途。加油站要建立汽油散装零售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和工作台账等,销售散装汽油时必须认真查验购买人的有效证件和购买证明,并详细准确登记购买人的姓名、所在单位(或居住地)名称、有效证件号码、购买数量、用途及购买具体时间等信息,留存购买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和购买证明原件,证件或证明手续不全的,一律不得销售。
通知要求,要通过推广使用身份证识别仪自动采集购买人身份信息,并借助互联网与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对接,实现购买人信息的实时传送;对暂无法实现网络自动传递的,加油站要及时将登记的信息向辖区派出所书面报送,由派出所录入公安警务信息系统,实现对购买散装汽油人员的动态管控。
通知要求,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社会面治安巡逻防控勤务机制,强化对重点区域、重要部位和交通工具的巡逻盘查和检查,对发现销售、购买、储存、携带汽油行为,存在治安隐患的,要及时排除。(青岛新闻网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