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神药无效反伤身 消保委维权解忧
【案情简介】2013年3月26日,平度市消保委接到一起因使用治疗银屑病的药物导致人身受到损害的投诉。消费者刘先生于2013年2月12日在平度市某药店购买治疗银屑病的“神药”,销售员称该药效果好,可一次性根除病根。刘先生使用该药后却病情加重,脱屑严重,并出现全身发红、四肢水肿、高烧40度的并发症,医生诊断为乱用自购药品造成红皮性银屑病。刘先生为此花去治疗费用1万元,要求经销商赔偿医疗费遭到拒绝。消费者投诉希望挽回经济损失。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消保委工作人员立即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刘先生经省市两级医院治疗才治愈,山东省立医院诊断为红皮性银屑病,主要原因是患者乱用自购药品造成的。
3月27日,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一次调解,经销商坚称药品无质量问题和以药品停售为由拒绝消费者的赔偿要求。为确认该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工作人员对药品批号进行查询,经查询得知药品批号系冒用另一品牌药品,生产地址也存在造假,由此可断定该药品存在质量问题。同时,经调查得知,该药品系外用消毒产品,按照规定,外用消毒产品不具备调节人体生理机能的功效,与药品有明显区别,不能出现或暗示治疗作用,但该药品在电视广告和产品说明中均宣称可以根除银屑病,是世界唯一可以根除病根的“神药”,该药广告宣称存在违规问题。对此,平度市消保委立即将该药品存在的质量和广告宣称违规问题向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反映,通过行政处罚促调解。
4月1日,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第二次调解。在有力的证据面前,结合行政处罚的压力,最终经销商同意赔偿消费者医疗费6500元。消费者对调解结果满意。
【案例评析】这是一起典型的因购买使用商品造成人身伤害的投诉,在调解中主要解决的问题是药品存在质量问题的证明和消费者权利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及第十一条对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享有的安全权及安全权受到侵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作了明确规定。此案中,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法律赋予的,是不可剥夺的,经营者提供安全的商品是应尽的义务是不可放弃的,经营者应当保证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经销商销售的药品导致消费者身体受到伤害是侵犯了消费者安全权,消费者要求赔偿是行使求偿权的行为。
药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一方面根据权威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但此案中只证明是消费者乱用自购药品造成的,未证明是否为消费者投诉药品造成的,只能作为参考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从药品生产销售的合法性方面进行举证,通过调查药品批号证明该药品系假冒伪劣产品,从此方面即可断定药品存在质量问题,按照“谁销售,谁负责”的原则,经销商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通过此案,消保委提醒广大消费者,对于“神乎其神”广告宣传的商品一定要慎重购买,尤其是药品、保健品类广告宣传,治病应到正规医院诊疗,避免误诊或服用不明药物导致人身伤害。同时,提醒经营者要守法、诚信经营,不能存在以牺牲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换取自身利益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