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农机质量存瑕疵 求助调解获赔款
【案情介绍】2012年11月中旬,平度市消保委接到一起农机投诉。烟台消费者王先生称,2012年9月20号,在平度市农机市场某公司购买玉米联合收获机一台,价值12万元,自购买日起一直无法正常使用,期间技术人员多次调试,部分故障仍未排除。消费者认为收获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要求退货遭到经销拒绝。消费者投诉希望调解退货。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到投诉后,平度市消保委立即进行调查调解。经调查得知,消费者反映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收割机在使用过程中的行车速度、还田效率、生产效率达不到说明书标识,且使用过程中车身异常抖动。联系经销商后,经销商表示已经按照三包规定积极进行了三包服务,不认可消费者提出的问题,要求出具权威机构的鉴定证明。
为对争议农机进行质量定性, 2012年12月25日,经消费者申请,平度市消保委向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对该机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产品质量争议问题提请了鉴定。2013年1月21日,省质监局指定山东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进行鉴定,在消费者的家中对该机质量存在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现场勘验。2013年2月4日,出具报告(No:Z201212001)结论:该玉米联合收获机的质量问题,是生产商在制造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缺陷,并且三包服务未及时到位。此后,消保委依据鉴定结论组织双方进行多次调解,围绕赔偿数额(消费者要求60万赔偿)、产品质量定性、厂家复检等问题对双方做了大量工作,双方意见始终处于分歧状态。
2013年5月6日,消保委组织双方进行最终调解,并告知双方,如果调解不成将按照程序终止调解,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分清责任。最终双方达成全额退车,经销商补偿经济损失3万元并承担2万元鉴定费用的协议,双方协商完成协议履行。
【案例评析】此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机质量问题的投诉,处理此投诉的焦点是农机质量问题的定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四十条的有关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出现质量问题的应负责修理、更换、退货及其它责任。同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四条规定:“ 农机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销售者承担三包责任,换货或退货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的,可以依法向生产者追偿。”在本案中,经销商应该,出现质量问题后理应承担三包义务。
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因处理消费争议,需要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进行检测或者鉴定的,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根据双方的约定提请有关机构进行检测或者鉴定。”此案中,经销商要求消费者对产品质量问题出具权威机构的鉴定结论进行举证。经我委组织进行鉴定出具鉴定报告,在调解中起到有效分清责任、界定质量问题的作用。
通过本案消保委提醒消费者要提高自身维权能力,购买商品尤其是大额商品时要索要购物凭证、三包凭证等材料,大件商品维修时要保留维修记录,作为维权证据。经营者要切实履行三包义务,妥善及时解决消费者投诉,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造良好的品牌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