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新闻网3月28日讯 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文件《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的通知》,将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财政补助标准由2013年的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340元。这是我市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自2008年以来的第五次提高。
据了解,提高城镇居民和新农合财政补助标准是2014年市政府确定的市办实事之一。为此,市财政部门积极调整支出结构,加大民生保障投入。2014保险年度,各区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统一按每人每年340元的标准执行,属独生子女的中小学生和儿童,财政仍按每人每年5元的标准增加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40元,各区结合自身实际确定补贴标准。
另外,按照全省统一部署,我市正在稳步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整合,并将建立基本医疗保险新制度。财政补助的提高,为实现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奠定了资金基础,有助于进一步提高城乡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记者 谢小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