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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百盛翡翠抢劫女被判10年 曾用杀虫剂喷人脸

来源:青岛早报-- 2013-04-12 05:58:01 字号:TT

    在玉石珠宝柜台佯装挑选翡翠手镯,突然拿出杀虫喷雾剂喷向营业员面部,使营业员眼睛无法睁开,然后将两个翡翠手镯抢走……2011年11月18日下午,中山路青岛百盛商厦一楼“天一翠”珠宝首饰专柜发生抢劫案,10多天后案件告破,36岁的威海女子苑某被抓获。记者经过多方了解,经过市南区检察院起诉,市南区法院日前已对该案件一审宣判,苑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一审宣判后,苑某没有

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已生效。

    【事件】 时尚女抢劫翡翠手镯

    2011年11月18日下午,一名戴着超大黑色墨镜、穿黑色大衣的时尚女子来到百盛商场一楼的“天一翠”珠宝首饰柜台,挑选了两个标价分别为50余万元、30余万元的翡翠手镯试戴。正当售货员以为迎来大客户的时候,这名时尚女子从上衣口袋里掏出一个小型喷雾器,喷出液体将售货员双眼灼伤后逃离现场。

    接到报警后,市公安局调集刑警支队会同市南公安分局成立“11·18”专案组,全力展开侦破工作,经过大量走访以及调取周边监控录像,在连续作战12天后,警方在荣成市将抢劫嫌疑人、36岁的威海妇女苑某抓获,当场从她手腕上缴获被抢劫的手镯一个,另外一个则在她的家中缴获。

    据介绍,苑某在当地一家检验机构内任职,收入不菲,生活十分稳定,而且没有任何前科。在熟悉她的人眼中,苑某是一个很好的人,平时性格也比较温和。

    【细节】 指认现场全程低着头

    苑某被民警抓获后交代了自己到百盛商场抢劫作案的犯罪经过。据苑某讲,自己以前来过百盛商场,当时就在这处柜台看好了翡 翠 手镯,但三五十万的价格不是她能够承受的。爱美又好打扮的苑某整日惦记自己看到的翡翠手镯,对昂贵手镯的贪念,最终让她甘愿冒险抢劫。

    案发当日,苑某和单位说自己到青岛办事,乘长途汽车来到青岛,将自己包裹严实后来到百盛商场,以试戴为名将两个手镯戴到手腕上后,使出喷雾器,让售货员无法追赶,自己则从距离柜台很近的商场南门快速逃离,换了身衣服后乘车返回荣成市,继续正常的生活。

    前年12月1日,民警带苑某到中山路百盛商场指认现场,记者当时在现场看到,苑某看上去十分白净,外貌端庄,气质高雅,依然穿了一件黑色连帽大衣。商场工作人员、顾客全都围了上来要看个究竟。苑某则全程使劲低着头,用衣服挡住自己的手铐,并且继续用帽子遮住大部分脸庞。

    当看到嫌疑人被带到翡翠柜台后,不少市民猜出这就是当日抢劫翡翠手镯的嫌疑人。“就是这个女的干的?这么年轻啊,长得还挺漂亮的,怎么干这样的事,实在让人不可思议。”很多人在现场小声议论。

    【宣判】 犯抢劫罪判10年罚5万

    法院审理过程中查明,苑某随身带的是一瓶卡灵顿杀虫喷雾剂。另外,经过青岛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作出的精神鉴定意见,苑某在案发时无明显的精神病性症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审理认为,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方法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处罚。苑某的辩护人在庭上提出,苑某未当场使用暴力手段、不构成抢劫罪,但法院认为,苑某使用杀虫气雾剂喷向被害人面部,使被害人眼睛无法睁开,不能反抗而当场劫去手镯,她的行为符合抢劫犯罪有关使用暴力方法的构成特征,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另外,苑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日前,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宣判,苑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

    10年,并处罚金5万元。记者从苑某的辩护律师处了解到,一审 宣判后,苑某并没有提起上诉。

    【幕后】 翡翠手镯价值成焦点

    苑某抢到的两个翡翠手镯在商场的标价分别是50余万元和30余万元。而案件审理中,经过省物价部门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这两个翡翠手镯的价值为18万元。

    “我们当时在法庭上对涉案两个翡翠手镯的鉴定价值提出过异议,但法庭最终并没有采纳。”苑某的辩护律师李舵告诉记者,苑某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焦点就是这两个手镯的价值鉴定。据他们了解,两个翡翠手镯没有进货的相关原始票据,不能证明进货价,而且本身也无法确定到底是不是翡翠材质,仅有商家自己提供的相关证明。

    法院对此认为,被抢手镯的品质和价值有宝石鉴定证书、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复核裁定结论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对律师的这一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答应当事人不透露内情

    苑某有稳定的工作、收入,也有幸福的家庭,孩子已经10多岁了,如果没有这件事,她可能仍在家里幸福地生活。她为什么要铤而走险来青岛抢劫呢?并且,苑某没有任何犯罪前科,也不是惯犯。而现实是,苑某经过了预谋,带了杀虫喷雾剂来作案,作案后还从容逃离现场,更换衣服后回家正常生活。苑某在公安机关的时候,记者曾试图向她了解这个问题,但她并没有回答。

    “我答应过当事人不对外透露案件的内情细节,所以不能答复你这个问题。虽然有些内情,但并不夸张,也并不是她实施这次犯罪的理由。”昨天下午,记者联系到苑某的辩护律师李舵时,他婉拒了对这个问题的采访,他说,当事人特地嘱咐过他不要对外说。(记者 孙启孟 实习生 姚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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