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并由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青岛市学前教育条例》正式颁布实施。
《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幼儿园的举办实行政府主导、公办为主、民办补充的办学体制”。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定了公办为主的办园体制,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学前教育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并规定“由政府、社会举办者和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
在现行幼儿园成本分担机制下,托幼收费是幼儿园办园经费的重要来源。为根据经费来源合理确定收费标准,第五十一条规定了各类幼儿园的收费政策:“公办幼儿园收费按照政府核定的标准执行;享受政府补助的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按照政府指导价执行;其他民办幼儿园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根据成本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和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
《条例》规定幼儿园招生应当公开、公平,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考试或者测查,不得将幼儿参加早期教育指导作为入园的前置条件。
幼儿园不得“提前教授小学阶段的文化课内容,或者以举办兴趣班、特长班和实验班为名进行小学阶段文化课的提前学习和强化训练活动”。(赵黎)